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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投资案一审判张克强获刑4年 华美系不服拟上诉

http://www.sina.com.cn  2014年06月24日 01:45  证券日报

  律师称,上诉后张克强有较大机会得到改判

  ■本报记者 矫 月

  曾轰动一时的盐湖股权投资案因涉案人是福布斯富豪张克强而受到业界各方面的关注。

  据最新消息,昆明市中院已于2014年6月13日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对于公诉人之前指控的广州市华美丰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丰收)主要负责人张克强、宋世新等人的“诈骗罪”不予认定,但同时以“单位行贿罪”分别判处张克强、宋世新等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三年不等,并对华美丰收判处罚金2000万元。

  对此判决,华美丰收方面称,一审判决对张克强等人单位行贿罪的认定有误,张克强将会进行上诉。

  因单位行贿罪获刑

  从2010年开始的盐湖股权案在经历了3年多的时间后终于给出一审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华美丰收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克强等人,均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单位行贿罪。

  法院同时称,华美丰收所送的巨额财产性利益,深圳兴云信方面的两位国家工作人员董晓云和崔伟未能实际控制或支配,该单位行贿罪属犯罪未遂。

  据了解,昆明市中院一审判决,华美丰收犯单位行贿罪,处罚金2000万元;张克强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其余华美方面的涉案人员,所获刑期从3年到4年不等。

  法院称,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算刑期一日。由于张克强已被羁押近三年半,所以其刑期始自2011年1月13日至2015年1月12日结束。

  华美集团代理总裁陈金龙对于一审判决公开向媒体表示,该次判决已经认定“诈骗罪”不成立,也就意味着“投资门槛”并不存在,“我们谋取的是正当的投资利益,而不是‘不正当利益’”。

  事实上,早在2011年底和今年2月份,昆明市中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了“盐湖投资案”。张克强先后被昆明市检察院指控涉嫌“诈骗罪”和“单位行贿罪”。不过,由于“诈骗罪”的指控遭到各方面的质疑而最后被法院未予认定。也正因此,落在张克强头上的罪名只有一审的判定的“单位行贿罪”。

  2014年2月份,盐湖股权案第二次开庭,检方追加起诉华美丰收单位行贿罪,并追加对张克强、宋世新等人的单位行贿指控,和对时任兴云信经理崔伟、兴云信股东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公司总经理董晓云的受贿指控。

  起诉书指控董晓云、崔伟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华美丰收的贿赂,为其谋取非法利益,将兴云信非法转让给华美丰收。披露的案情细节指董晓云曾经向宋世新索贿,宋给了他一份没有签名和盖章的空白合同,合同中承诺将给予董晓云500万股“盐湖集团”股票的收益权,最后这份空白合同在银行保险箱里被发现时,尚未兑现过。而崔伟则被指收受华美丰收所送出资63万元的“盐湖国有股权”。

  对于上述指控,张克强不予认可,其表示“在赠送股权一事上完全不知情”,而且赠送协议也没有兑现。那么,张克强是否会因“不知情”说法而脱身呢?

  在张克强被判“单位行贿罪”之后,陈金龙称“张克强将会提起上述”。同时,陈金龙还公开表示“2000万元的罚金,我们也认为处罚过重”。

  对此,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分析道:“张克强上诉的理由是对‘赠送股权’不知情,而且没有事实。我认为还是有道理的。由于合同是空白合同,无法证明张克强对该行为知情。在张克强本人不承认,且没有其它证据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张克强参与实施了赠送股权的行贿行为。”

  杨兆全律师认为,上诉后,张克强得到改判还是有较大的机会。

  张克强投资盐湖溯源

  虽然张克强、宋世新等人的“诈骗罪”最后被法院不予认定,但张克强这起案件之所以会推延3年以上,主要原因就是指控张克强涉嫌“诈骗罪”的说法遭到了业界各方面的质疑,从而才迟迟没有判决。

  回顾这起案件的起因源于2006年6月30日,青海盐湖集团因盐湖综合利用项目二期工程的建设需要,经青海省国资委批准实施增资扩股,对外募集资金10亿元。

  除已确定的中化公司外,青海省国资委还批准盐湖集团引进不特定的战略投资者,增资扩股的价格为1.52元/股。

  深圳兴云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云信)随即成为盐湖集团的战略投资方。2006年9月18日,双方签订《增资扩股协议》,约定兴云信出资2亿元认购盐湖集团股权。

  随后,兴云信与华美丰收、王一虹、深圳市禾之禾环境发展有限公司达成意向,由上述各方履行对盐湖集团增资扩股出资及出资收购青海国投持有的盐湖集团股权。

  2006年11月份至2007年7月份期间,华美丰收等民营资本共计向兴云信支付3.28亿元,此外,兴云信自有的投资款为4000万元。

  上述约3.68亿元投资款以兴云信的名义投资于盐湖集团的增资扩股和向青海国投购买盐湖集团的股权,共获得盐湖集团1.7亿股股权,占盐湖集团增资后总股本的7.56%。

  值得注意的是,2006年11月24日,华美丰收等民营资本与兴云信的股东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烟草集团兴云展销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收购兴云信100%的股权,并约定如果收购不成功,由华美丰收等民营资本按照实际出资额享有对盐湖集团投资形成的股权份额及其收益。

  从时间点上来看,先是有国家背景的兴云信在2006年9月份获得了认购盐湖集团股权的资格,不成想,兴云信在两个月后就准备将自己卖给华美丰收了,而从双方约定来看,目标直指盐湖集团股权。

  2007年12月12日,华美丰收公司、广东华美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美丰收的股东,以下简称:华美集团)与兴云信股东兴云投资及兴云卷烟部签订《资产处置及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兴云信100%的股权转让给华美集团和华美丰收公司,华美集团和华美丰收公司为此次股权收购支付了8050万元的对价。

  兴云信所代华美丰收等民营资本和云烟兴云投资信托持有的盐湖集团股权不属于兴云信的资产,故不在此次转让之列。

  此后,2008年3月份盐湖集团借壳ST数码上市,张克强等人的投资瞬间翻倍,复牌当日,张克强旗下的华美丰收和其他投资伙伴,当天的股票市值超过了50亿元。

  “诈骗罪”惹争议

  乐极生悲的是,2010年4月至2011年1月,张克强等人先后被云南省警方逮捕。2011年9月,昆明市检察院以诈骗罪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公诉。

  昆明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指控,“国有企业青海盐湖集团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该只国有股的股东资格进行了限定:只能是国有企业。而张克强等人根本不具备成为盐湖钾肥股东的条件,但面对巨大的经济利益,被告人张克强等不甘心,产生了非法占有国有股权的目的”。

  公诉人还指控,2006年至2008年期间,张克强、宋世新、罗峰、曹讯毅、李苇等人商议,利用兴云信的国企身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由宋世新等人与青海省国资委和盐湖集团商谈收购盐湖集团股份。

  公诉人表示,兴云信通过增资扩股取得青海盐湖股份以后,华美集团就开始收购兴云信,最终成功获取青海盐湖的股份。

  而恰恰在收购兴云信的过程中,有人伪造了公文、印章,并提供了虚假材料。这成为公诉方认定张克强欺诈国有资产早有预谋的理由。

  但案件当事人张克强的辩护律师朱征夫在庭审中则强调,华美丰收等与兴云信合作投资盐湖集团,和收购兴云信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行为,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即使没有收购兴云信这一行为,华美丰收等与兴云信合作投资盐湖集团的行为也能独立完成和产生法律效力。”

  一时间,案件的关键开始围绕在投资门槛之争议上。

  昆明公诉方提供了多名来自青海省国资系统及盐湖集团原高管或现高管的供述及陈述作为证据,并提供了2011年12月23日盐湖集团出具的《关于2006年增资扩股招股条件情况的函》,该函件显示,“青海省政府和盐湖集团历来都重视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对于盐湖集团的战略投资者,我们优先选择国有企业”。

  但是,朱征夫曾在此前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盐湖集团从未排斥多样的持股伙伴,早在2005年,加拿大钾肥公司就通过中化化肥间接持股盐湖钾肥,兴云信代替华美丰收、禾之禾、王一虹信托持有股权的信息披露以后,盐湖集团也不曾提出过任何异议。本案立案后,盐湖集团却搞出了一个‘只与国有企业合作的企业文化’,显然是临时找的借口。”

  资料显示,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6年)》都将钾肥项目纳入鼓励外资和民营企业投资的项目;国务院批准,发改委下发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更进一步明确地将“盐湖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列为“青海省”鼓励利用外资投资的优势产业目录。

  现如今,虽然法院对张克强等人的“诈骗罪”不予认定,但张克强等人却被一审判有“单位行贿罪”,不过,由于张克强声称要进行上诉,因此,此次案件会否再有变化还未可知,《证券日报》将持续关注此案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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