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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开征意见 合资券商外资参股可至49%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8月25日 06:24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记者 马婧妤 孙霖

  合资券商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经营年限要求也拟由满5年降至满2年

  证监会24日就修订《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下称《外资规则》)和《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下称《子公司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境外股东参股证券公司的比例上限酝酿提升至49%,同时合资券商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经营年限要求也拟由满5年降至满2年。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根据2012年5月召开的第四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达成的成果,我国承诺“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合资证券公司中持有不超过49%的股份”、“允许合资证券公司在持续经营满两年以上且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申请扩大业务范围”。为了履行、落实上述承诺,需要相应修改《外资规则》和《子公司规定》。

  新发布的《外资规则》与现行规定相比做出三处修订:

  一是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由原先“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修改为“不得超过49%”。

  二是境内股东持股比例做出相应修改为“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49%”。

  三是为在CEPA和ECFA框架下积极稳妥推进证券公司对港澳台地区开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参股证券公司的,比照适用本规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另外,《子公司规定》此次仅做出一处修改,即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经营年限由5年缩短至2年,其余条件不变。

  上述负责人称,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可申请扩大的业务,包括一定区域内的经纪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按照规定,合资证券公司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一次申请不得超过两项。

  他同时表示,下一步将根据社会各方的意见,对《外资规则》和《子公司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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