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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民事索赔遇缺陷 投资者保护制度待完善

http://www.sina.com.cn  2013年09月06日 07:22  国际金融报微博

  ■ 新华社记者 武卫红 发自广州 《 国际金融报 》

  持续半个多月的光大证券“乌龙”事件并未因证监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和高管辞职落下帷幕。本周,已有上海、广州等地的投资者向光大证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法律界人士表示,近年来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愈演愈烈,完善民事赔偿机制刻不容缓。

  据媒体报道,日前上海一名投资者就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向光大证券索赔9.9万元。此外,广州一名股民也向番禺区法院递交诉状起诉光大证券和上交所,要求两者共同赔偿7万元。而南京和温州等地的投资者也准备行动,一些地方的投资者还呼吁联合起来进行维权。据一些机构测算,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不在少数,初步估算光大可能将面临近30亿元的巨额民事索赔。

  根据证监会通报,投资者可依据自身情况主张权利,但具体赔偿如何认定,还须司法部门依法确定。业内人士表示,虽然有证监会内幕交易的认定作为维权根据,但由于缺乏相关司法解释,适格原告、损失认定等较为困难,想要获得赔偿难度不小。

  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志勇表示,虽然证监会支持投资者向光大证券索赔,但具体到损失认定、赔偿标准、赔偿方式等问题在法律上都不完善,目前法制环境下想要获得赔偿仍存在很大困难。“目前最大的问题是缺少相关司法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自由裁量权很大,此前投资者起诉黄光裕内幕交易赔偿案败诉主要就是因为法院认为投资者损失与内幕交易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明俊表示,目前为止,对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三大类典型的证券违法行为,最高法院仅针对虚假陈述民事索赔问题出台了司法解释。而对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索赔,尚无配套规定。

  “在缺乏司法解释或其他配套法规支持的情况下,投资者对光大证券提出民事索赔,法院主动突破并作出支持投资者索赔的可能性非常小。”刘明俊说。

  彭志勇建议,光大证券可参照在平安证券万福生科案中设立基金的方式进行赔偿。“尽快设立投资者补偿基金,才能体现光大证券改过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诚意。”

  其实,投资者补偿基金制度早已成为全球发达金融市场成熟制度之一,即在金融交易定性为违规违法之后,通过对相关投资者的损失进行预估,并在此基础上由肇事方(或关联方)专门设立投资者补偿基金,以对投资者的损失进行逐笔补偿。

  业内人士呼吁,面对投资者的维权呼声,相关监管部门应有所作为,借此机会推动我国投资者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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