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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8-16事件赔偿可参照万福生科案和解模式

http://www.sina.com.cn  2013年08月23日 02:50  证券时报网

  光大证券8·16事件持续发酵,引发了市场关于金融系统安全防范,以及投资者维权的话题讨论。近日,资本市场维权律师、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复旦大学法学硕士宋一欣律师做客证券时报网财苑社区(cy.stcn.com),与财苑网友就此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与互动。

  证券时报记者 刘雯亮

  备受市场瞩目的光大证券8·16事件持续发酵,并引发了证券法律界人士的关注。针对这一话题,近日资本市场维权律师、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复旦大学法学硕士宋一欣律师做客证券时报网财苑社区(cy.stcn.com)进行探讨。

  光大证券8·16事件属于重大交易事故,并对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害,这也暴露出资本市场的风险治理漏洞。对于财苑网友提问,此次光大证券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会受到哪些惩罚,宋一欣律师表示,截至目前,指控光大证券违规之名大致有四个: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涉嫌账户透支、涉嫌虚假申报操纵、涉嫌虚假信披。

  他认为,如果核查的最终结果是操作失误或计算机系统问题,则应督促光大证券建立补偿基金补偿受损者。如查处结果是发现其存在内幕交易或操纵股价行为,则有可能对光大证券进行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制裁,包括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或判刑,之后方可进行民事赔偿。

  针对财苑网友提出8·16事件暴露了哪些法律漏洞,是否警示了金融系统安全防范的缺陷问题,宋一欣律师表示,该事件令市场倍感加强券商风控的特别意义。他表示,首先,电脑交易服务系统的检查要从严,并要引入强制保险制度;其次,交易事故赔偿基金要尽快建立,可考虑列入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或中证投资者保护中心名下,并公开交易所风险基金的信息与运作规范;第三,发生严重的交易事故,交易所应停市,这在美国称为“熔断机制”;第四,修订《证券法》,将重大交易事故赔付列入投资者保护范畴。

  此次事件中,后续索赔成为投资者普遍关心的话题。有财苑网友问道,投资者如何认定自己的损失是由光大证券造成,是否仅限于当天光大程序化交易系统的成分股;如果投资者因为看到工商银行(光大证券买入标的股之一)涨停,随后跟风买入,能否向光大证券提出索赔?

  对此,宋一欣律师称,投资者投资损失的认定的确很难。他表示,其个人理解一是要看买入时点,必须是乌龙指出现后买入者,期货则是反向交易;二是要有投资损失;三是合法交易者。而且,实施对冲交易或套利交易的,不能只算一个市场的损失。另外,实施买卖ETF权重股基金程序化交易,到指数点位自动买卖而非人工判断者,自身无责任。若属于投资者买卖标的股产生投资损失的,理应索赔;若属于买卖非标的股产生投资损失的,应属间接损失,其索赔有待商榷。

  据悉,当日不少跟风买入银行股的投资者都出现亏损,不过,之后银行股又出现上涨。有财苑网友提出,对于这些投资者,是否还存在维权的必要。另外,期货市场遭受损失的空单持仓者,是否可以相应提出索赔的问题,宋一欣律师称,当日跟风买入银行股的投资者可否维权,主要看买卖差价有无损失。如未卖出的,宜推定卖出价,但需确定时点。他认为,期货市场遭受损失的空单持仓者亦是此次事件的受害者。不过,一切尚需要等待证监会最终查处结论。如果投资者欲维权,需要准备身份证件、股东卡、交易记录。界定投资者的损失,需以买卖成交为准,投资者可提前打印成交记录。

  值得一提的是,宋一欣律师认为,证监会在立案查处的同时,可着手启动赔偿工作,建议参照万福生科案行政主导和解模式。如有相应的保险,可先行理赔,之后督促光大证券及电脑开发商建立赔偿基金。必要时可动用交易所风险基金,也可将曾为证券公司破产服务的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加入赔付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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