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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资管如何组合创新:备案制激活产品发行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8月24日 04:42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记者 钱晓涵○编辑 李剑锋

  在业内人士看来,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集合细则》及《定向细则》,令人有眼前一亮的感觉。伴随着监管政策的“大松绑”,券商资产管理业务有望迎来一次大的飞跃。

  备案制激活产品发行

  产品发行审批流程过长一直被认为是阻碍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的瓶颈之一。

  “毫不夸张地说,我们每发行一只产品,至少有一半的时间花在与管理层的沟通上。”北方某券商资产管理部门总经理告诉记者,券商集合理财目前的发行制度是审批制,传统的集合产品从上报材料到反馈意见落实,再到最终的发行,最快也要2个月时间;小集合与创新产品稍好一些,走简易审批流程,最少也要1个月。“如果把正常的产品销售时间算上,每发一只产品,大致需要一个季度。但事实上,产品发行也是讲究时机的,好的时机往往稍纵即逝,一个漫长的行政审批流程走下来,时机早就已经不存在了。”

  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报批”改“报备”的呼声由来已久,此次修订意见终于将备案制纳入其中。

  证监会明确表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适应市场发展需要,推动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我会拟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取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行政审批并改为备案管理。为使集合计划审批改备案工作有序开展,我会将同时配套制定《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指引》,厘清集合计划备案管理相关要求。”

  尽管距离真正的备案制施行还有一段时间,但不少券商对此已感兴奋不已。上海某大型券商资管部负责人强调,备案制的启用对券商资管意义重大。“之前大家都不愿意主动开发创新产品,原因就在于审批流程过长,费尽心思想出一个创新产品,在会里走流程一走就是一个多月,创意马上就被人学了去,回头发一个一模一样的出来。久而久之,大家都不愿意创新,生怕自己的主意,却被别人占了便宜。”

  备案制施行后,券商集合产品的发行速度极快,从某种角度来说,这有利于提升券商开发创新产品的积极性。

  “组合创新”空间无限

  政策创新之后到底如何实现业务创新?《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修订方案刚刚公布,这一话题就成了业内关注的焦点。记者从多家券商处获悉,鼓励创新是监管部门此番全面修订资管政策的重要原因之一,从最新公布的修改意见来看,资管产品多层次的创新空间均被打开,如何实现“组合创新”,正成为资管部门重点研究的内容。

  所谓“组合创新”,是指将不同的创新产品与创新政策叠加组合,从而形成一个个全新的产品。通过这种做法,券商试图充分发挥“1+1大于2”的效应,如果不出意外,各类形形色色的“组合创新”产品将在不久的未来问世。

  举例来说,业内人士预计,券商资管政策修改后,原本在银行、信托、典当业盛行的“股权质押融资”,有望向证券业转移。

  目前,股权质押融资的通行做法是:融资方以上市公司股权为质、以第三方机构(信托)为平台,向出资方借得资金。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典型的股权质押融资交易,双方事先签订股份回购协议,约定回购日期与价格。约定期满后,股权质押人按协议价格购回股票,并支付相应利息,信托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中介费。

  在最新公布的券商资管新政中,管理层拟取消小集合、定向产品“双10%”的限制,以便于证券公司根据产品特点和客户需求自行约定投资比例,设计更为灵活的产品。有券商提出,取消小集合、定向产品“双10%”的限制,意味着券商资管可以像信托一样,成为股权质押融资的新平台。

  “券商以小集合或者定向形式募集资金,并通过自有渠道寻找有意进行股权质押融资的客户,谈好价格后,在大宗交易平台完成过户交易。”由于突破了“双10%”限制,券商小集合或定向产品允许满仓买入同一只股票吗,这也使得股权质押融资成为可能。

  更重要的是,基于券商资管平台的股权质押融资比信托平台更为灵活。在融资交易期间内,融资方可以指挥券商,在质押股上涨至心理价位时进行抛售,盈利部分由券商与融资方进行业绩分成;而信托版本的股权质押融资行为必须在中登公司备案,融资合同解除之前,任何人无权动用质押股权,换句话说,券商版本的股权质押融资模式要比信托版本灵活地多。

  据了解,券商还在酝酿的组合创新产品包括分级私募债、新型市值管理等等,而这些产品的开发,都与制度创新息息相关。

  私募定性仍未改变

  券商资产管理产品到底该如何定性?这在业内历来争议不断。按照管理层最初的想法,券商资管应该与公募基金区别开来,前者服务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而后者则主要服务于普通投资者。

  “一直以来我们被定性划分为私募,所以发行产品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进行推广。”业内资深人士无奈地表示,这对券商资管产品的发行造成了阻碍,但与此同时,管理层仍要求券商有定期公开披露信息的义务。“我们无法享受公募的权利,但却要承担着公募的义务。”

  在此次资管办法的修改过程中,不少券商提出能否将集合理财产品列入与公募基金相同的管理范畴,但这一提议最终未能成行。证监会要求,券商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资产管产品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资产管理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产品依然不能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进行推广。

  业内人士指出,这或许是本次资管修订方案的一大缺憾。随着定向产品投资空间的打开,券商未来或将在“一对一”的定向资管领域寻找生存空间,对于集合理财产品的投入力度将越来越弱。券商资管如何组合创新:备案制激活产品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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