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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资管1亿元清盘线将取消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8月23日 06:59  东方早报

  ■ 将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条件由1亿元调整为3000万元,取消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双10%的限制,豁免指数化集合计划的双10%及3%关联交易投资限制。

  ■ 将取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行政审批并改为备案管理,同时原则规定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或报备程序。

  ■ 允许资产管理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允许将资产管理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 将删除理财产品连续20个交易日资产净值低于1亿元人民币应终止的规定。

  ■ 一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增加中期票据 、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等。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再增商品期货等。

  早报记者 忻尚伦

  历经近一年的等待,券商资产管理业务松绑的大门终于真正打开。

  中国证监会昨晚正式发布了三份修订后的资管业务政策,大幅放松了券商资管业务。不仅取消了“1亿元”的产品强制清盘线,而且增加了不同品种的可投资范围,开放分级产品,允许份额转让,取消限额特定资管计划和定向资管的“双10%”限制等等。

  备案制将正式实施

  证监会昨日下发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下简称《集合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下简称《定向细则》)三份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9月21日。

  去年3月初,证监会在调整证券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机制时,便取消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但此后由于实施文件一直没有下发,所以券商始终无法享受到备案的快感。在此次修订中,备案制终被落实。

  由于诸多限制,虽然业务类型相同,但证券公司的资管业务在近几年大大落后于公募基金,管理资产规模更是不可同日而语,因而业内松绑呼声由来已久。去年8月份,证监会草拟的松绑券商资管业务的方案悄然下发给了业内;在今年5月中旬,在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全国券商高层召开的行业创新大会上,券商资管业务松绑细则正式出炉;但直至今日,正式文件才向社会公开。

  值得关注的是,早报记者在券商创新大会期间获取的文件,还将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门槛从之前的5万元拉低至1万元。但在证监会昨日发的《试行办法》中,普通投资者参与券商资管的门槛依然为5万元。“监管层应该还是出于对理财产品错位投资的考虑”,一券商人士分析道,由于券商资管相比公募基金,具有更多的私募化性质,比如很多产品不收取管理费、以业绩提成、不能进行产品公开宣传等等,“因此5万元的门槛设立,还是出于对投资者的保护。”

  新增中票等多项标的

  备受关注的资管产品清盘线——连续20个交易日资产净值低于1亿元人民币,证监会此次直接删除了该规定。并允许同一客户委托多家证券公司进行定向资产管理。

  在业务范围上,证监会取消了面向高端客户的限额特定资管计划,和“一对一”的定向资管产品的双10%限制(注:双10%是指证券公司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并豁免指数化集合计划的双10%及3%关联交易投资限制(注:3%是指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有关联方关系公司发行的证券的资金,不得超过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3%),主要面向中小客户的一般集合计划,仍维持双10%限制。如此一来,面向资产较大客户的限额特定和定向资管产品,在投资单一中小企业私募债、股票市值管理时将不再有障碍。

  投资范围方面,一般集合计划新增中期票据 、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在增加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品种,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以及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定向资产管理的投资范围则由客户和证券公司自愿协商。而此前,券商资管业务的投资范围主要限于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货等有限证券品种。

  同时,允许资产管理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允许将资产管理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以此充实融券业务标的券,并可收获稳定利息。降低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条件,由此前1亿元调整为3000万元。并取消券商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绝对数额(不得超过2亿元)的限制,将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的比例由“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5%”调整为“不超过计划总份额的20%”,并删除了“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5%”的规定。

  此前政策规定,证券公司在募集推广期投入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的自有资金,在约定责任解除前不得退出,新规则将其放宽至满足一定条件,可灵活参与或退出。

  另外,证监会还取消了“集合计划资产中的证券,不得用于回购”的限制;调整“关联证券”的范围,明确资产托管机构及其关联方发行的证券,不属于关联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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