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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http://www.sina.com.cn  2016年08月16日 03:10  证券时报

  证券代码:000402 证券简称:金融街 公告编号:2016-026

  债券代码:112273 债券简称:15金街01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15金街01)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15金街01")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8月19日,凡在2016年8月19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6年8月19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公司在2015年8月20日发行的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将于2016年8月22日支付自2015年8月20日到2016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兑付兑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5金街01(112273)。

  3、发行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40亿元。

  5、债券期限:期限6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3.84%。

  7、起息日:2015年8月20日。

  8、付息日:付息日为各品种存续期内每年的8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9、兑付日:本期债券到期一次还本,兑付日为2021年8月20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本金兑付日为2018年8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0、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1、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结果公告》,"15金街01"的票面利率为3.84%,每1手"15金街0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8.4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0.72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4.56元。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除息日、付息日

  1、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2016年8月19日。

  2、本期债券除息日:2016年8月22日。

  3、本期债券付息日:2016年8月22日。

  四、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8月1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金街01"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本期债券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兑付兑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范文

  联系电话:010-66573955

  传真:010-66573956

  2、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孙金城

  联系电话:010-85130639

  传真:010-65608445

  3、本期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5层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5938081

  特此公告。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8月16日

  证券代码:000402 证券简称:金融街 公告编号:2016-027

  债券代码:112274 债券简称:15金街02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15金街02)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15金街02")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8月19日,凡在2016年8月19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6年8月19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公司在2015年8月20日发行的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将于2016年8月22日支付自2015年8月20日到2016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兑付兑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5金街02(112274)。

  3、发行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10亿元。

  5、债券期限:期限10年,附第5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4.20%。

  7、起息日:2015年8月20日。

  8、付息日:付息日为各品种存续期内每年的8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9、兑付日:本期债券到期一次还本,本金兑付日为2025年8月20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本金兑付日为2020年8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0、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1、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结果公告》,"15金街02"的票面利率为4.20%,每1手"15金街02"(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2.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3.6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7.80元。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除息日、付息日

  1、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2016年8月19日。

  2、本期债券除息日:2016年8月22日。

  3、本期债券付息日:2016年8月22日。

  四、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8月1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金街02"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本期债券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兑付兑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范文

  联系电话:010-66573955

  传真:010-66573956

  2、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孙金城

  联系电话:010-85130639

  传真:010-65608445

  3、本期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5层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5938081

  特此公告。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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