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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16年01月12日 01:05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二

   涉案的金额:144,727,971.36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近日,本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已就厦门象屿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厦门象屿公司”)诉北京中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储物流”,本公司已将该公司转让,详情已于2013年3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及本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现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2年11月,厦门象屿公司以北京中储物流拒不向其交付钢材为由起诉北京中储物流及本公司,要求判令北京中储物流与本公司立即向厦门象屿公司交付钢材34,152.166吨,若交付不能,则判令北京中储物流与本公司赔偿货物价款损失人民币144,727,971.36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厦门象屿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已经查封了34,152.166吨钢材。

   以上有关情况,公司已及时进行了披露。详情请查阅2012年11月1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一审判决情况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北京中储物流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厦门象屿公司交付钢材34,152.166吨,若交付不能,北京中储物流应赔偿厦门象屿公司货物价款损失144,727,971.36元,并判决本公司对北京中储物流上述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以上有关情况,公司已及时进行了披露。详情请查阅2015年6月2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2015年6月23日的《上海证券报》。

   三、二审判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维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北京中储物流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厦门象屿公司交付钢材34,152.166吨”部分;

   2、变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北京中储物流上述义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3、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若交付不能,北京中储物流应赔偿厦门象屿公司货物价款损失144,727,971.36元”部分;

   4、驳回厦门象屿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为765,439.8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厦门象屿公司负担。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查明事实并认定“本案所涉钢材全部存储在合同约定地点,且已被原审法院查封,因此就本案来讲北京中储不存在交付不能的情形”、“虽然案涉钢材存在被其他法院查封的情况,但本案查封属首封,其他法院为轮侯查封,因此原审法院判决交付钢材是可行的”。根据上述认定,董事会认为本次判决应对公司2015年度利润没有影响。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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