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罗斯巴德“税恶论”
李炜光
800年前(1215年)签署的英国《自由大宪章》,是英国乃至世界宪政史上的里程碑,它最基本的原则之一,是限制乃至剥夺国王直接征税的特权。
50多年前(1962年),以自由主义著称的奥地利经济学派的力作之一《人、经济与国家》在美国首次出版,作者穆雷·罗斯巴德(俄罗斯移民后裔,哥伦比亚大学哲学博士)在书中系统地研究了国家建构的理论,尤其是有关税收的理论,可以说与《自由大宪章》的精神遥相呼应。
如今,这本名著的中译本终于得以与中国读者见面。作为一名财税学者,我读罗斯巴德此书,更多是一种好奇,因为他提出了一个看似比较绝对的命题,即质疑“税收正义的可能性”,除了罗斯巴德,以前谁都没这么提问过。税收正义,我们一向认为是可能的,但罗斯巴德认为不可能。
读过罗斯巴德此书的相关部分,我印象非常深刻,真的有相见恨晚的感觉。我想,了解过他的理论之后,再来讨论中国的税收问题,效果应该会更好。
“代理人”政府
罗斯巴德在书中说,国家的特征主要有两个:第一就是税收,即物质的强制收入:第二就是对武装力量强制性的垄断。在他看来,这两个特征只要具备一个,就可称为国家了。而且,他把税收放在前面,而武装力量要想建立起来并发生作用,其基础还是税收,垄断了税收,也就垄断了政治权和经济权。
罗斯巴德关于“税收”的论述,我理解其核心有如下三点:
首先,政府的代理人是从税收当中获益的,否则他们就不会征税了。“政府”和“政府代理人”这两个概念,罗斯巴德区分得非常清楚。像我们一般都笼统地说,政府应该这么做,政府应该那么做,而罗斯巴德总是说“政府代理人”要怎么做。他认为,其实政府也是由一个个普通人组成的,普通人会犯的错误,他们也会犯。所以最重要的是,人们要想方设法给政府权力设立边界,特别是税收权,它属于“权力的权力”,必须制定一种“规则的规则”去约束它。由此,如詹姆斯·布坎南(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公共选择学派代表人物、198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所说,税收成为最广义的政治宪章的一部分,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认识。
其次,税收的主体即纳税者,或者叫生产者,并不能从税收当中获益,这是罗斯巴德强调的。对此,我们经常有点含糊,罗斯巴德不含糊。我们想,纳税人可以享受公共服务,甚至得到政府的某些补贴,因此获益。但罗斯巴德说,要算总账的话,生产者从税收中遭受的损失要比收益大,他是受损的,并不能真正得益。这一点,是罗斯巴德对税收本质的看法。
第三,税收正义是可能的吗?罗斯巴德坚持纯粹的“税恶论”,正义和税收不沾边。这个观点非常绝对,而在读这本书之前,我觉得罗斯巴德这人说话确实有点绝对。因为按这个逻辑再往前推,就变成税收是不必要的,人们会想方设法取消税收。这样一来,问题就没办法再研究下去了,还有什么好说的呢?
起底“恶之税”
在这本书中,罗斯巴德从经济学理论上定义税收之“恶”,分析得很透彻,但他并不是要提出什么办法来改变这个“恶”。罗斯巴德认为,有的是人知道该怎么办,我要做的事情,就是要把这个问题从本原开始一层层剥离清楚。
换言之,经济学分析不一定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来,它告诉我们自由市场必然带来自由繁荣、和谐秩序,而强制和政府干预,必然导致霸权、冲突、无效率和混乱。至于该采取何种政治路线,要取决于大众或实际操作的人,根据自己所持有的价值观来做。这也是罗斯巴德思想的一个特点。
接着我们一起来看看,罗斯巴德是怎么抽丝剥茧地论证“税恶”的。
举个例子,如果政府要为自己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做预算的话,黑社会之类犯罪分子同样需要。政府征税,黑社会也要强行取得收入,那就是保护费。政府发行欺骗性的货币,有意识地制造预算赤字,刺激通胀,而黑社会可以制造假币。所以本质上必须弄明白,从人类行为学角度来看,政府和强盗之间行动的后果没有多大的区别,他们都是市场上的强制干预行为,都以牺牲他人的利益为代价,使一部分人受益,而另外一部分人受损。所以,政府与犯罪集团之间只有程度上的差异,没有性质上的区别。
问题还在于,两者之间经常互相转化,政府在一定条件下,可能转化为犯罪集团,而犯罪集团也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转化成政府。有名的“奥尔森困境”(即个人从自己的私利出发,常常不是致力于集体的公共利益,个人的理性不会促进集体的公共利益)也谈到这样的问题。民国初年,悍匪白狼横行鄂豫皖陕数省,打家劫舍,无恶不作,后来被军阀冯玉祥出兵剿灭。从此,军阀取代流寇向当地民众征收钱粮充作军费,就是这方面转化的一个鲜活例子。
罗斯巴德对“税恶”现象的探讨,很多中国人可能听不懂他在说什么,政府官员更会表示反对,但他说的有没有道理呢?有很多例子,证明罗斯巴德所言真的是一针见血。
纳税“道德经”
在罗斯巴德看来,税收不仅是一种“恶”,而且是一种无法克服的“恶”,人类无从建构一个不包括偷窃的税收定义,故“税收正义”不可能存在。
既然税收本质上为“恶”,为什么人们还需要面对税收呢?西方有一句谚语:只有死亡和征税是不可逃避的。罗斯巴德认为,这是无可奈何,并不是人们多么欢迎税收,而是没办法。政府本身就是一个“恶”的存在,只不过它是“必要的恶”而已,税收同样如此。
当然,当今社会对“税恶”问题的研究,与罗斯巴德这本书半个世纪前出版时相比,发生了一些变化。有调查数据表明,在一些发达国家,自愿纳税的人比例逐渐增多。澳大利亚昆士兰科技大学教授本诺·托格勒曾经指出,纳税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与税收道德问题直接相关。他说,在澳大利亚,由于自我评估申报课税制度的推行,以及公共管理透明度的增加,纳税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得到了改善。据1981年的调查,有48%的受访者认为,逃税于理于法都是错误的,1995年这一比例上升到62%,而且有继续上升的趋势。这说明澳大利亚公民依法纳税的信念日益坚定,税收道德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这是现代发达国家中出现的一个新现象。或许可以这么说,上述发达国家的法治、规则比较健全,而且税制是通过代议制由全体国民共同制定的,这就有助于提高纳税人对税收的认同和接受,甚至主动纳税,都是有可能的。
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由于民主和法治的日益增强,税收也逐渐成为规则行为,这就不能简单地把税收跟土匪抢劫等同看待了。面临土匪抢劫,人们的态度肯定都是消极的,因为不会有积极的被抢劫者,说愿意被抢劫,被抢劫很高兴,这在逻辑上讲不通。但通过健全法治,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或议会纳税人代表性的提高,会逐渐改善纳税人对税收是“恶”的看法,从而出现积极的纳税人。比如,可能会有人去世之前要求将最后一笔财产交给国家,就像过去党员牺牲前那样,最后一点钱都交了党费。可能会有这样的人,在逻辑上也讲得通,但不能反过来说,会出现积极的被抢劫者,不会有这样的人。
我不知道,包括罗斯巴德在内的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对这样的新变化会怎么想。
“食税者”亡国
罗斯巴德还认为,政府预算过程是对个人自由选择的强制性干扰。他首先否定的,是政府的中性原则,以及“中性税收”存在的可能性。
我们国家的税收理论,以前基本上是从前苏联照搬过来的,长期坚持“国家分配论”。改革开放之后,又生搬一些西方的税收理论。与奥地利学派“税恶”的观点不一样,我们一向认为税收可以是中性的,只要不妨碍市场的投资,不干预投资者的行为,就可以是中性的。
但罗斯巴德指出,税收的中性特征并不存在。在他看来,社会通常分为“纳税人”和“食税人”两种群体,有一些人纯粹就是纳税的,有些人表面上纳税,实际上没有纳税。比如政府官员的所谓“纳税”,只是一种“记账”上的变化。罗斯巴德强调,可以肯定,在任政客的个人工资收入,百分之百来自于税收收入,他本人不会为此真正缴纳税金。
我们的主流税收理论一直认为,所得税是比较公平的,但罗斯巴德反对。他说,税收的任何增加,都会使寄生于生产者的人(“食税人”)取得更多的收入。其实,这种事情在中国历来就有,只不过我们没有明白地揭示出来而已。
提到中国历史,我们不妨再举个例子。明末四公子之一侯方域,是当时有名的文人,他在《壮悔堂文集》中指出:“税加之,兵加之,刑罚加之,劳役加之,水旱瘟疫加之,官吏侵渔加之,豪强吞并加之,百姓一,而加之者七。”
老百姓要面对如此之多的恶性加税,迫使越来越多的人想方设法脱离底层纳税群体,导致税源日益枯竭。明王朝迅速崩溃灭亡的关键原因之一,就是因为税收制度出了大问题。
最具讽刺意味的是,给了明王朝致命一击的下岗驿卒李自成,起初也勉强算“食税人”一名呢。
作者为天津财经大学财政学科首席教授,作品有《税收的逻辑》等。本文由本报记者谭洪安根据作者近期在罗斯巴德著《人、经济与国家》中文版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经作者本人审阅。感谢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毛寿龙教授、浙江大学出版社启真馆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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