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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新政实施 *ST传媒成首家公告遭立案公司

http://www.sina.com.cn  2014年11月18日 01:50  21世纪经济报道微博

  本报记者 晓晴 广州报道

  11月16日,被市场认为是“史上最严”的退市新政正式实施。*ST传媒(000504.SZ)也成为了退市新政策实施后首家公告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上市公司。

  11月17日,*ST传媒发布公告称,公司已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 142797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稽查。但公告也明确说明,公司收到证监会的通知书时间为2014 年 11 月 13 日,这一时间是在退市新政实施前。

  从今年4月7日起,*ST传媒已经停牌。9月29日,公司发布的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公告称,公司原承诺争取最晚将在 2014 年 10 月 29 日前复牌,现公司申请继续停牌,最晚将在 2014 年 12 月 28 日前按照 26 号格式准则的要求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信息。

  在这个节骨眼上,公司被立案稽查的消息无疑给重大资产重组前景蒙上了一层阴影。公司已在今年三季报中预计,2014年1月至12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累计净利润为-2400万元至-2900万元。

  摘帽申请至今未获受理

  在公告被立案稽查前,*ST传媒于10月29日提出的摘帽申请至今也未获深交所受理。据公司当天发布的公告显示,此前,由于公司2011年、2012年连续两年亏损,且2012年净资产为负,深交所于2013年10月28日起对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其股票简称变更为“*ST传媒”。

  公司方面表示,根据公司2013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201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628.1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80.15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05.52万元。

  鉴于目前已不存在相关规定的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ST传媒决定向深交所提交《关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但公司股票交易能否被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尚需深交所的核准。然而,公司摘帽申请迄今仍未获批。对此,公司证券部人士回应称,“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没有出什么问题。只不过,鉴于公司现状,摘帽的申请需与公司重组方案一并提交,因此公司根据深交所要求撤回了申请。公司还会再次提交申请。”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公司公告并没有提及被立案调查的具体原因,但是在今年2月,北京监管局下发的整改通知和深交所出具的谴责函或已曝光了个中原由。

  北京证监局发现的问题是:公司2013年11-12月期间累计向控股股东借款5000万元,控股股东累计豁免公司债务2400万元。以上交易均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深交所发现的问题是:*ST传媒2012年铁道媒体招标事件披露不及时,2012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在深交所2013年度信息披露考核工作中,因为违反信息披露规范、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会计处理存在重大差错等原因而被考核为D的9家问题公司名单里,公司亦榜上有名。

  退市与否待认定

  但最终*ST传媒会不会退市,仍有待认定。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这将取决于证监会认定的事实是否符合退市的标准。

  按照退市新政,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对于上述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公司,新政原则上要求证券交易所在一年内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退市新政同时也区分欺诈发行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并作出了差异化安排。其中,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暂停上市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全面纠正了违法行为、及时撤换了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了妥善安排的,其股票可以恢复上市交易;但对于欺诈发行暂停上市公司,除非发现其行为不构成欺诈发行,否则其股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终止上市交易。

  王智斌律师也认为,立案稽查并不代表存在信披违规行为,更不代表存在重大信披违规行为。因此,证监会除了应公示“重大信披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还应向上市公司披露“立案稽查”的主要内容,而上市公司应在“立案稽查”公告中对于证监会的调查范围、涉及事项等做出披露,这样投资者可以根据公示的认定标准,结合立案稽查公告披露出的事项,做出自己的投资判断。

  此外,退市新规也将间接引发投资者维权领域的新问题。“一般而言,只要投资者获得生效的胜诉判决,上市公司均具备相应的履行能力。但退市的公司,相比上市公司而言,其履行能力存在疑问。” 王智斌律师称,“现在退市新规带来了新的问题,一方面,越是严重的信披违规,对投资者的伤害就越深,而另一方面,越是严重的信披违规就越有可能导致退市,进而,就越有可能出现投资者最终无法得到实际赔偿的局面,这无疑是一个悖论。”

  因此,监管层应尽快推出投资者保护的配套措施,以解决上述悖论。同时,在实践层面,应加大对重大信披违规行为中中介机构责任的查处力度,拓宽投资者可以索赔的对象和范围,最大限度地避免公司退市给投资者造成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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