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蔚冈
随着以李宁院士为代表的六名教授因为违法或者违规使用科研经费而被媒体曝光,科研经费管理成了公众热议问题。在此之前,国家审计署于2012年4月审计发现5所大学7名教授弄虚作假套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2500多万元。目前,相关部门共依法依纪查处了8人,除李宁、陈英旭、宋茂强外,还有3人被依法批捕、1人暂不起诉、1人被行政处分。
而全国人大的一份调研报告则指出,2010年以来,审计署在科技支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等审计或调查中,查处课题单位和科研人员未经批准调整预算、扩大开支范围、挤占挪用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制度的问题时有发生。为此,我国正逐步加强科研项目的管理与科研经费的管控。今年3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对改进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作出全面部署,进一步规范了科研经费的使用。
如何看待这些现象?毫无疑问,中国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存在着重大问题,否则,就不会出现上述案例。也正是基于此,相关部门一直在改进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在国务院印发《若干意见》之前,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等部门已经制定了非常多的针对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但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规章越来越细、越来越全,但违规使用的现象并未得到根治,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扩大了。为此我们有必要追问,问题到底出在哪里?是科研工作者没有法律意识,还是其他原因?
为什么会产生科研经费滥用、挤占挪用的现象?一个方面的原因可能在于科研经费使用者的问题,另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可能是科研经费的管理体系或这个目前的科研评价机制存在重大问题。为什么说科研经费的管理体系存在问题?我们不妨先来看这样一个例子。
假设某项目批准时的经费是100万元,但最终项目完成时只用了50万。那么他该如何使用剩下的50万经费?毫无疑问,在现有的科研管理体系下,只有将50万科研经费退回才是合规的。比如《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原渠道,并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但问题在于,当有关机构在以100万项目进行招标时,是认为这个项目的价值是100万,还是说要耗费100万才能完成这个项目?
假如说认为这个项目的价值在于100万,那就意味着无论是耗费多少资金完成这个项目,那么发包方就应该给项目执行人员100万,这是商业活动中非常常见的现象。以最为常见的微软操作系统为例,单纯的材料成本估计就是在10元之内,但为何每套操作系统能够超过1000元?显然,操作系统成本中最核心的部分是微软公司在其中凝结的智力,而这部分价值则是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其实科研项目也该是如此,当一个项目发布时,并不是只有一个人在申请,而是有来自各个不同机构的人员在申请一个项目,但发布方为什么不把这个项目交由那些经费花费最少的申请者?很显然,这是因为每个申请者的能力不同,张三能做出来的项目,李四、王五就做不出来。从这个意义而言,项目发布方是在选择一个好的团队,而不单纯是以成本定价。
但问题在于,目前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并不承认各个研究人员无形的智力劳动。首先,科研经费的绝大部分只能用于直接的有形材料或者是固定资产支出,几乎没有给科研人员的智力劳动提供报酬。以《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为例,所谓的“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而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重要的是,所谓的劳务费则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换句话说,该管理办法并不承认科研人员的智力劳动。
事实上,不承认科研人员的智力劳动并不只是出现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中,而几乎是所有科研经费管理中的顽疾。本来科研活动中最大价值的是科研工作者的智力成果,但是在目前的科研管理机制下,都变得分文不值。科研工作者只能用科研经费来购买固定资产,从而导致固定资产浪费。很多科研工作者为了能够让自己的智力活动得以体现,于是就出现了“套现”等现象。
如何杜绝“套现”现象?最根本的就是要承认科研工作者的智力劳动,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制定各种各样的经费管理办法来杜绝。当一个合理劳动不能得到承认的时候,自然会出现各种灰色途径让这部分需求得到满足。更为重要的是,假如这种灰色途径只是出现在一两个科研工作者身上时,我们尚且可以说是科研工作者自身的问题;一旦这种现象是大面积发生,那么问题就可能是出现在目前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上。
如何承认科研工作者的智力劳动?依我之见,下策是在经费管理办法中直接规定智力劳动的比例,就像现在规定劳务费用一样来规定智力劳动的比例,但这还是会遇到一个问题,以比例来约定智力劳动可能还是过于僵硬——尤其是那些不需要大规模固定资产支出的研究项目更是如此。
上策是政府机构在制作发布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时不再约定各种费用构成的比例,而是让项目申请者自行决定经费总额,发布方在不同的申请者中挑选出那些最合适的申请人来执行项目,经费的执行情况完全由科研人员自行支配。这样做的好处是给了科研工作者最大的自主权,不必为科研活动是否“合规”而头痛。
当然,如果说科研经费完全由科研项目执行人支配,一定会有很多人担心这会出现虚报现象。我们理解这种担心的初衷,认为如果不受限制的使用将会导致科研经费浪费。但是从另一个层面来看,这种顾虑又是不必要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据就是,市场上所产生的咨询服务绝大多数都是由发包方定价,但是由于市场上存在着众多的竞争者,那么发包方就可以找到一个合适的承包方,更不会为了担心承包方虚报价格而限定承包方该如何使用该款项。
总而言之,要改变当前科研经费管理混乱的局面,最为重要的是要把目前以过程为导向的经费管理制度变为以结果为导向的管理制度。只有这样,科研工作者的智力劳动才会得到尊重,而政府的科研经费支出也会大规模地削减,科研工作者再也不需要为了智力劳动汇报而绞尽脑汁想出各种灰色甚至黑色的“合规”支出。
(作者为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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