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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制度效能重于个人作为

http://www.sina.com.cn  2014年04月12日 02:28  中国经营报微博

  佚名

  中央政法委员会近日下发学习宣传张飚同志先进事迹的通知,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和全体干警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基本任务,把张飚同志的先进事迹作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生动教材,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浙江叔侄冤案”被昭雪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原检察员张飚的事迹就广为传播。一个基层司法工作者在32年职业生涯中,能牢记宗旨,忠诚履职,秉公执法,勤勉敬业,确实难能可贵,尤其是在纠正错案的过程中,顶着体制性阻力,维护公民合法权利,伸张社会正义,理应得到表彰。

  然而,表彰张飚也让人不得不面对一个悖论性现象,从法制健全和法治严格而论,“浙江叔侄冤案”本身不应该发生,发生了也不应该纠错如此之难,张飚职业精神之可贵,恰恰在于这种精神本该普遍存在于从业者及其执业行为中,现在却成为了执法者“先进性”的标志,仅仅因为其在生活中表现出明显的“稀缺”。

  任何制度都是人制定的,更是人运作的,所以人的因素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制度及其运行效果,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一切制度本意就是规范人的行为,如果不能在制度设计时,就将运作制度的人的行为取向纳入考虑之中,最后因为个人行为空间过大而导致制度失效,那本身就是制度设计的失败。在国家大力推进法制建设的背景下,近年来各地陆续纠正了一系列冤假错案,同时媒体也相继曝光了更多的执法不规范甚至至今难以得到纠错的案例,这足以说明张飚的职业操守具有鲜明的个体特征,现行法律制度合乎本意的运作效果仍有待运作制度的个人作出“超常发挥”。

  如果说,张飚的事迹代表了中国法制建设的正面方向,那么使张飚事迹得以感人的制度失灵,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到核查一系列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则让人看到了中国法制建设必须克服的制度弊端:没有“神探”通过扭曲法律办成的“铁案”,哪儿来张飚的纠错机会?但在张飚得到多次表彰的同时,国人期待的对冤案制造者尤其是始作俑者的严肃问责至今仍遥遥无期。

  客观地说,“神探”们得以成名本来就因为存在制度性条件,大错铸就中有个人因素,但未必人人素质特别恶劣。司法人员在明知可能出错时,“消极抵抗”以维护法律尊严的情形,屡有报道。“浙江叔侄冤案”就是法官在扛不住侦检部门尤其是“联合办案”的压力时,以“刀下留人”的方式,为日后纠错留下前提条件。但仅仅因为存在制度原因便赦免了个人责任,仍然难以满足公众的期待:在同一个制度框架内,何以张飚可以“坚持原则”,而“神探”却“操守尽失”?履行应尽责任的张飚得到表彰,发生应负责任的错误的“神探”却未得到处理,如此责任认定上的错位是否有违法律精神本身?其实未必。

  只要换个角度,不难理解,无论表彰张飚还是尚未问责“神探”都曲折地表明了同一个态度:制度比个人重要,制度效能重于个人作为,完善制度比强调个人更重要。因为客观上存在着制度原因,所以个人突破制度局限而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才得到表彰,个人正常履职行为的“先进性”反衬了制度的缺陷。反过来,“神探”有违法治本意的行为未得到追究,说明类似错误行为都具有某种“正常性”,而这种“正常性”又只是因为存在制度性缺陷,所以才是“正常”的。有表彰而未问责只是说明,缺陷是制度的常态。

  承认这一点,代表了法制建设的未来方向:中国不但需要更多的像张飚一样的坚持原则的执法者,更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有了这样的制度才可能让坚持原则和不违法办案同时成为常态,才可能让针对两者的表彰和问责都最大限度地减少,而这一切端赖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让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制度独立于人,人也独立于制度了,无论表彰还是问责才会真正符合法治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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