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利将案件重要细节写在三张纸条上,谁将字条带出看守所?
李旭利在一审时为何对关键证据保持缄默?
在李旭利一审“撒谎”的背后,谁在干扰司法的公正?
【证券市场周刊】(本刊记者 秦颖)谁都不曾想到,曾经被传得沸沸扬扬的基金明星李旭利案,竟然从头到尾都是一个为求迅速结案而编造的“谎言”——当这一说法于5月23日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法庭被公开后,让人错愕。
2012年11月23日,李旭利一审被控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非法获利1071.57万元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1800万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1071.57万元予以追缴。
二审中,整个庭审围绕是否警方存在非法取得证据和认定李旭利案的核心证据是否真实存在而展开辩论。辩方律师提供了一系列的证据,甚至包括他们认为是警方要求李旭利给家人及另一涉案证人写的纸条——企图证明李旭利的很多行为均可能存在非自愿的异常性。
《证券市场周刊》记者全程直击李旭利案的二审,主审法官在庭审中宣布:经过合议庭审议,李旭利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证据不能证明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事实,胁迫引导李旭利认罪等也查无实据,因此对其排除有罪供述的申请不予支持。
许多谜团仍像一堆乱麻,让人难辨真伪。
关键证词
李旭利案一审时,其辩护律师朱有彬和段厚省均为李旭利做了无罪辩护。
朱有彬曾宣读了证人李智君的证言。公安机关问:你当天为何购买这两只股票?李智君回答:我记不清了,记得有一次我打电话给袁雪梅(李旭利的夫人),询问为何抛售股票,袁将电话交给了一个自称是(拥有)袁雪梅账户的人,对方说是大势不好,但当时我并不知道对方是李旭利,我是在证监会查了这件事后,我才知道跟我通话的是李旭利。
朱有彬指出,指令在这个地方就戛然而止了,指令要用发出者和接收者,难道通过心理暗示吗?朱有彬认为,检方在证明李旭利关键“指令”李智君交易的电话中,缺失对电话时间和内容的证据,对有没有指令、指令了多少交易,这些证据都仅有李旭利个人的证言,不足定罪。
段厚省也指出,李旭利的供述和李智君、袁雪梅的供述没有形成关联性,因为李智君和袁雪梅对打电话的细节全都记不清了。
但检方提供的相关交易记录显示:2009年4月7日,在集合竞价期间,李智君操作的单子仅用两分钟就全部下单完毕,而基金是9:45分下的单,前后仅差约15分钟。
因此,一审公诉人表示,证券交易的行为具有完成的瞬间性,所以在证券交易的过程中,很可能证据会比较少。但整件事因为要买股票而打电话、电话内容也按对方的意思买了建行和工行的股票、这两个账户交易的时间正好是交银施罗德公司购买同样股票交易的时间,这些事实都是客观存在的。
很显然,李旭利两位辩护人当时的说法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但当再次回顾当初庭审时的辩护词和部分对话时,似乎让人有了重新审视的空间。
这是一段公诉人和李旭利的对话——
公诉人:你曾经坦白过,但是后来又翻供了,今天公诉人希望你能珍惜这次庭审的机会,明确向法庭承认自己犯罪的行为,争取从宽处理,听清楚了吗?
李旭利:我从来没有翻供的行为。
公诉人:亲笔供词不是你自己写的吗?
李旭利:亲笔供词实际上他们给了我一份供词,让我按照上面写一下,说你主动来写,态度更加好一点,当时主要是让我太太可以来指证我。
三张字条
“让我太太可以来指证我,”这在二审时,李旭利推翻了一审的说法,他说,因为从来没有发生过本案的关键事件——电话指令交易,所以警方让他写了数次纸条传递给本案的另外两名涉案证人,企图“串供”,以此来使三人说法一致,并最终定罪。
如果是真的,那李旭利从一开始就对公众撒了一个弥天大谎!可是,那样对李旭利有什么好处?他为什么要撒谎?撒谎会让自己坐牢,为什么要撒谎?
这里有一个细节,如果不是二审,恐怕永远都不会公布。
2011年8月14日,警方从北京把李旭利押回上海,最初,警方的审讯工作没有进展。因为李旭利一直不肯“交代”为什么自己实际控制的股票账户买入股票时间和自己任职的交银施罗德基金买入相同股票的时间这么接近。
据李旭利回忆,当时他的太太和大舅子都在隔壁被隔离审讯,警方对李旭利说,如果李旭利再不交代事实,其妻有可能被羁押。当时李旭利考虑到家里刚满7岁的孩子还需要人照顾,便希望妻子能尽快出去,就讲出了这样一个“事实”:4月7日上午,是他跟股票经纪人李智君通过电话,指令对方购买工行和建行的股票。
然而,该证词在8月17日的审讯中又发生了变化:即打电话的时间变成了4月6日晚,是由李智君打给李旭利的太太,然后李旭利在听到通话内容后,主动接过电话下达了购买指令。
对于两次证词的变化,李旭利的解释是:一、自己其实不认识李智君,第一次编谎话是为了让妻子尽快脱身;二、4月7日是工作日时间,基金经理根本不可能对外打手机;更改证词是为了圆谎;三、李智君平时跟妻子联系,通过改证词让电话事件显得合情合理,是为了进一步圆谎。
如果没有二审,那这些细节显得无关紧要;但现在有了二审,这些细节就让人疑惑:为什么会有一次次的更改说法?是因为李旭利不想直接一次到位地坦白?还是真的一切都是谎言,需要不断圆谎?
为了证实李旭利说这些“事实”的时候都是非自愿的,李旭利的二审辩护律师周泽拿出了数张经过警方之手传递的、李旭利写给妻子及李智君的纸条。
2011年8月24日,一份写给李智君的纸条这样说:我知道您有些讲法是希望为我开脱……所以,你就配合上海经侦的工作吧,将4月6日我们之间的通话事实告诉警方。
2011年9月2日,一份写给袁雪梅的纸条:2009年4月6日晚营业部打电话给你,后来我拿来接了,虽然时间已久,但这就是我的记忆,你可能忘记了,我担心你完全否认会导致公安部门对你采用强制措施,这就没有必要了。因为这导致我们的孩子失去全部的亲情,也就让我完全失望了。没有家的念想,其实我就失去了精神支柱,这你要理解。事已至此,我想我们更主要的是争取短的刑期,或者争取缓刑,想完全没事可能是不现实的,这也是大家,包括律师应该努力的方向,有些无用的工作就没意义了。
2011年9月14日,另一份写给袁雪梅的纸条:我的案子深圳营业部的李总一直并不配合上海经侦的工作,使警方难以尽快结案。但这种不合作的态度可能导致他们采取强制性措施,对她可能造成非常不必要的伤害。事情到现在的状况,其实这种态度已经没有意义,就算没有她的配合,都未必真正影响最终结果。我想你可以直接打电话给她,请她把2009年4月6日晚她打你手机,后来我接电话的情节告诉警方……我之前写过一封信让警方带给她,但她可能怀疑信的真实性,以及信是否是我的真实意愿。你可以明确告诉她,那就是我的想法,我不希望与此无关的人受到不必要的伤害。实在不行,你去一次深圳当面跟她说清楚。
这些纸条都非常奇怪,一是李旭利竟把该案的重要细节都反复在纸上写明,的确有串供嫌疑;二是这些纸条竟然是由警方传递出去的,因为在9月14日的纸条上写明曾让警方带纸条给李智君,如果不是警方带出的,应该不会让这样的纸条存在。
脱罪证据
那么,既然有证据证明给李旭利定罪的理由存在一定的质疑性,这样的纸条为什么没有作为证据出现在一审呢?
“纸条当时只是给李智君和袁雪梅看了一眼,后来又由经侦带回去了。一审时,主要是认为跟警方好好配合的话,可能可以争取尽量少的刑期或者缓刑,所以不方便(提出上述立场)。”二审律师周泽告诉记者,“这些材料都是二审时,我们努力向法院申请了解到的材料。”
此外,李旭利在二审中也当庭表示:实质上在经侦把案卷交到检察院之前,经侦人员专门来看守所,也跟我说过,这个案子我们很快就结案了,你如果想早点出狱呢,你后面跟检察院的很多调查也要配合。至少要跟经侦说的差不多。这样的话跟许春茂的案子一样可能判缓刑,或者像韩刚那样,很轻就过去了。实质上当时相关的案子也出来了。可能最终也就判了一年实刑。而我当时已经羁押十个月了,对我来说,如果承认了(之前的说法),可能最重就一年。如果我不承认,可能又会调查一圈,可能在里面呆的时间会更长。所以我自己考虑反正当时已经做了这个程序了,别人也不会把这个东西撤掉,如果自己非要较真推翻这些说法,那可能这些东西转一圈,结案的时间更长。
“所以当时可能自己有这么一个比较稀里糊涂的认识,这个事情就这样吧,就息事宁人吧,谈一下就谈一下吧,我当时想可能最多也就两个月,如果能判缓刑的话,可能直接就可以走了。”李旭利在法庭上说。
而在二审中,袁雪梅因为是李旭利妻子的敏感身份而被撤销了证人身份。对此,记者通过律师了解到,袁雪梅的确是有话要说。记者获取的一份2013年2月20日袁雪梅手写的情况说明,里面所说的情况跟一审认定的事实有很大出入。
情况说明中谈道:记得大概9月初,王警官再次通知我到经侦总队问话,并给我看了我先生写给我的信,让我看后配合经侦作证,笔录内容大概描述了4月6日通电话的情况。我当时就感到莫名其妙,不知为何突然有这么一个环节出来,而且我还是当事人之一。现在我仍记得当庭问话的是曹警官与王警官。曹警官一开始劝说让我配合承认……我当时就清楚地说,我并不记得4月6日有这么一个电话……后来,王警官以为我怕牵涉其中,告诉我说:你是不是把电话给你老公后你就走开了,去别的房间做家务啦,你并不知道通话内容。这就是为何判决书第11页中有“袁雪梅接到李智君的来电,李旭利拿过电话与李智君讲了几句,但由于袁当时走开了,故不知道具体通话的内容”这一说法的来由。
“而在当时,这并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最后在实在没办法的情况下,我要求在我的笔录上添加两句话,否则我不签字:1.通电话的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2.当时的具体情形我也不记得了。”袁雪梅的情况说明中强调。
此外,该情况说明还写道:这次笔录后大概一周……我被劝说,如果我能配合调查取证,这有利于减轻对我先生的处罚。由于经侦的警官说让我打电话给李智君,或到深圳去直接找李智君,第二天我就听从经侦的安排买机票到了深圳。
在第一次没有见到李智君的情况下,袁雪梅又被再次劝说第二次去深圳。
袁雪梅这样写道:由于我已经按他们的要求去过一次深圳了,并且这是一个让我去找证人来证明我老公有罪这一完全不近情理的要求,所以我内心非常不情愿,但王警官对我进行了劝说,并让我周一上午给陆警官打电话,陆警官也对我进行了劝说,要求我最好说服李智君作证,证明我先生的犯罪事实,并告知这次检察院也要一起去,如果我配合,会给检察院留下好的印象,这样有利于在将来的法庭审理中减轻对我先生的处罚,还表示这样缓刑的概率很高,如果我早配合的话,说不定人现在都已经出来了,基于他们的这些表示,我决定再次配合他们。
袁雪梅在最后说明中写道:我原本相信公检法的承诺是言而有信的,但当初公安局对我的承诺最终未能在判决中得到体现,所以我决定将我前后配合经侦办案过程中我的证词并不完全是我的真实意思这一情况做出说明。
上海经侦的王警官和陆警官在二审当天的出庭中完全否认了上述说法。
虽然想要冲破李旭利案迷雾的一直只是李旭利或袁雪梅的单方面证词,但也确实说明了不少问题。即使法院不支持证明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事实,也认为“胁迫引导李旭利认罪等也查无实据”,但疑惑总是存在——反常的调查背后,难道真的不存在这次通电话而其实是一次逼供?如果没有这次通电话,那两笔时间关系这么接近的关联交易真的只是巧合?至少,指控李旭利涉案的证据链条似乎可能会崩塌了。
李旭利曾在一审时说:他们把我带进来,就是想证明我是有罪的。没想到,一语成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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