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闫瑾)日前,银监会对《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将名称变更为《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要求外商独资银行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同时,《新办法》要求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不仅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还要具有有效的反洗钱制度,但中方非金融机构股东除外。
值得一提的是,《新办法》强调,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股权关系复杂、关联交易频繁或者异常、核心业务不突出或者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等情形下,不得作为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
银监会表示,社会各界可以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2013年10月30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反馈至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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