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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到底保护谁

http://www.sina.com.cn  2014年04月22日 16:29  《新财经》

  文/《新财经》记者 王韶辉

  在利率市场化已有时间表的情况下,存款保险制度如箭在弦上,即将与大众见面。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全国人大会议上指出,2014年,我国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健全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机制;11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表示,存款利率很可能在最近一两年就能够放开,存款保险制度则在今年有望推出;2月初,央行曾表示,目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由符合条件的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建立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的一项措施。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金融改革、利率市场化的核心环节,其推出意味着金融市场化改革进入到实质阶段。存款保险制度是为民营银行的设立、存款利率放开张起的一个保护之网,但是其实施的具体策略、制度设计也关系着方方面面的利益得失,需要在实践中摸索前进。

  存款保险呼之欲出

  自1993年首次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以来,该制度已酝酿了21年。

  据世界存款保险协会(IADI)2013年的统计,目前已经有112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国家为银行体系承担了隐形担保,造成道德风险、(银行)大而不能倒等诸多问题。

  金融改革的过程是银行等金融体系逐步市场化的过程,其形成的风险需要有一道防火墙与储户存款分隔。有业内人士指出,正因为所有的人都认为中国的银行是政府办的,政府不会让银行“死掉”,造成银行经营风险很大,所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让银行可以破产就是一个必然趋势。

  作为利率市场化的重要步骤,存款保险制度的确立需要银行面对新形势积极实现转型。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风险抵御能力较差,随着存款利率的放开,商业银行受到非常大的冲击,尤其是在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下,商业银行过去靠息差过“旱涝保收”的日子一去不复返,所有的经营主体都将在同一个水平线上接受客户市场的选择。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实际上也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性保护,并且有利于提高公众风险意识,加强央行监管力度,减轻央行负担。

  随着3月11日首批5家民营银行试点方案的出炉,利率市场化时间表的确立,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是箭在弦上,很快就将与大众见面。从已披露的细节看,“强制保险”“有限赔付”“风险差别费率机制”是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设计的重要特征,这也参考了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通行做法。

  曾有业内专家预计,我国即将实行的存款保险制度赔偿限额的上限可能是50万元,从本次“两会”上解读的信息看,我国存款保险赔付限额可能覆盖99%以上的账户。有业内人士分析,尽管实行限额保险,但并非“50万元以上就没有安全保障了”。银行即使破产,也只是破股东的产,而不是破存款人的产。因为存款保险处置问题银行时,大多采取过桥银行、收购与承接等方式,将问题银行的存款转移到一家健康银行,实际上可以使存款人得到100%的保障。

  强制保险意味着存款保险覆盖大、中、小银行等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实行差别费率,将以低费率起步,尽量让保费不对金融机构正常经营构成额外负担。基本的原则是,费率水平与银行风险挂钩,对高风险机构实行高费率,反之实行低费率,与金融机构类型及规模没有必然联系。对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真颜”,目前种种说法都还处于推测阶段。有接近央行的知情人士透露,人民银行在2013年就将存款保险条例起草完毕,条件已经成熟,最快第二季度应该就会落地。如果是这样,离我们看到真实保障条款的日子也就不远了。

  正负影响需制度配合尽管存款保险制度从世界范围来看,几乎已成为金融业的一项普及制度,但实施过程中也并非都是正向反馈。如果制度设计不合理,与现实国情结合不好的话,也不乏消极的一面。

  在我国,银行也处于高额准备金的监管之下,加上《巴塞尔协议III》的实施,都让银行处于高成本运营状态,因此,为了节省成本,银行不一定愿意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即使强制实施,差别化费率如何制订也是不同银行利益博弈的焦点。北京银行董事长闫冰竹就表示,应兼顾到中小银行的利益,实行差别风险费率机制。

  目前,从央行释放的信息来看,存款保险制度已经达成的共识有:存款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全覆盖”的特征,所有银行均纳入存款保险制度范畴,根据银行风险评级,实行差别化费率。全国金融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长庄毓敏认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固然保护了储户利益,但也隐藏道德风险。”银行有可能因此将储户风险推给保险公司,因此要配套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让银行优胜劣汰,为自身经营不善负责。

  闫冰竹提出了存款保险制度分步走的意见,即先设立存款保险基金,条件成熟时再设立独立的存款保险公司。由于我国国情复杂,因而需要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设立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具体建议包括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先期设立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存款保险基金来源,实行差别化风险费率机制。

  不论如何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必然对不同金融机构带来不同的影响。如对品牌与实力金融公司有利,而债务风险过高的相对为劣者则是影响负面。原来大型国有银行存款方面的担保人变成保险公司,大型国有银行对储户的吸引力下降,银行不得不提高存款利率来吸引储户;银行利差缩窄,业绩预期负面,而在这个过程中,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银行相比优势会更加突出,有望成为客户选择的热点。

  知易行难,为发挥存款保险制度对市场的正面作用,政府需要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调整、时时引导。由此需要厘清的问题有:存款保险机构如何设置经营,差别化费率如何确定,保险范围和限额确定以及如何对公众宣传教育才能不影响大众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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