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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不是“排外”(经济茶座)
成 慧
■无论企业性质如何,只要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涉嫌或存在垄断行为,就会受到反垄断调查甚至处罚。反垄断不存在例外,也不存在“排外”
继4家宝马经销商领到汽车行业反垄断案首张罚单后,12家日本汽车零部件厂商因操纵产品供应价格,被我国有关部门处以12.35亿元罚款。不仅是汽车行业,连日来,有关部门对微软、埃森哲、高通等外资企业密集展开反垄断调查。对此,不少人纷纷点赞,但也有疑问:近来反垄断调查将矛头对准在华跨国企业,是不是区别对待、内外有别?
其实,查处企业垄断行为是国际惯例。尽管我国《反垄断法》出台较晚,但对垄断行为的认定与调查,与美国、欧盟等同类法律在原则上基本相同。如果跨国企业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了消费者和同业合法经营企业的权益,那么有关部门依据《反垄断法》对其展开调查,不仅合理而且合法。
另一方面,从近年来我国反垄断调查案例看,有关部门并未因企业身份不同而厚此薄彼,而是做到了“一碗水端平”。比如,早在2011年,国家发改委就曾调查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涉嫌宽带接入领域垄断。2013年以来,液晶面板价格垄断案、茅台五粮液价格垄断案、奶粉价格垄断案等一系列案件中,接受调查的企业中既有跨国企业,也有内资企业。这些事实表明,无论企业性质如何,只要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涉嫌或存在垄断行为,就会受到反垄断调查甚至处罚。反垄断不存在例外,也不存在“排外”。
细细剖析,跨国企业在国内市场叱咤风云甚至形成垄断,与我国一段时间以来对外资的政策紧密相关。过去在利用外资方面,吸引和鼓励政策多,监管和约束手段少,不少跨国企业因此享受“超国民待遇”。最典型的就是2008年前,内外资企业实行差异化的税收政策。相比国内企业,不少跨国企业资金、技术、品牌优势明显,再加上所享受的政策红利,自然更容易在行业内占据优势竞争地位甚至形成垄断。不过,在市场经济体制持续完善、法律法规日渐接轨国际的背景下,市场主体对公平竞争、互利合作的要求越来越高,这种“超国民待遇”不可持续也不该持续。
应该说,近来反垄断调查剑指跨国企业,本意在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对外资企业从“超国民待遇”到“国民待遇”的逐步回归。但这只是具体管理方式的改变,与排外毫无干系。对于外资,我们的态度始终是欢迎的,特别是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全球化进程中地位提升的发展阶段,外资已成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不会变,也不会无故“排外”。
话说回来,反垄断调查大张旗鼓,特别是密集开展对跨国巨头的调查,会不会对经济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吓退外资?答案是否定的。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法向来有“市场宪法”之称。反垄断力度的加强,不仅不会阻碍经济发展,反而有利于构建更加公平竞争、互惠互利、透明规范的市场秩序,完善投资及营商环境,使市场环境更具法治化和公平性,这对经济发展和吸引外资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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