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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李旭利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http://www.sina.com.cn  2013年10月29日 11:53  中国广播网

  央广网上海10月29日消息(记者周强)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曾经声名赫赫的明星基金经理李旭利在"老鼠仓"里翻了船。2011年11月,上海一中院一审判决李旭利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1800万人民币。同时,其违法所得一千余万予以追缴。李旭利不服提起上诉。今天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李旭利上诉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李旭利案之所以引人注目,是由于这一案件创下了多个第一:李旭利是基金业内第一位投资总监级涉嫌违法违规者;是从公募转至私募涉案第一人;另外,这一案件涉及金额上亿元,在基金业也创下了纪录等。像这样一个特殊的案件今天上海高院的宣判是否维持了一审原判?

  在刚刚结束的公开宣判当中,上海高院终审裁决维持了原判驳回了李旭利的上诉。

  上诉期间有两点引人注目,首先本案进入二审程序后,李旭利当庭翻供。辩护人向上海高院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请求排除李旭利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期间所有认罪的供述以及部分证人证言,所以案件开庭审理过程当中上海高院就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了法庭调查,对证人证言以及李旭利供述认罪的相关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进行了审查。

  虽然合议庭对部分证人证言予以排除,但是结合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能证明侦查人员询问李旭利时对其实施了刑讯逼供的行为,也不能证明侦查人员胁迫引诱李旭利供认犯罪的事实。所以对李旭利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排除李旭利认罪供述的申请的不予支持。

  另外,李旭利在二审时翻供否认自己指令他人购买涉案股票,但是合议庭认为在案足以证明李旭利实施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行为,所以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其次,有证据显示从2005年8月1日到2009年2月27号,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间里,李旭利控制的相关证券帐户的股票交易记录当中表明李旭利是以相同的手段操作股票共计49支,成交数量是1746万多股,交易金额达到了2亿多元,获利是3500多万元。

  司法机关为什么没有对这些行为予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处理?记者在审判结束后就这一问题请教了本案的审判长肖海祥。

  审判长告诉记者,我国刑法修正案(七)从2009年2月28日开始实施。刑法修正案首次规定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在此之前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还没有明确的刑事罪名予以归置。依据刑法的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则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所以李旭利的上述行为在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之前不构成刑事犯罪。虽然说李旭利在这个刑法修正案七生效前实施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但是依法没有做犯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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