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智健被诉案涉4500万股民19亿港元损失
去年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受损失的股民或可循此案索赔
9月12日,中国中信(8月27日前称中信泰富,代码00267)发布公告,称已于11日收到香港证监会的高等法院传讯令状及申索陈述书,并表示正在考量该指控和申索,并寻求法律意见。
此前一天(9月11日),也就是在香港法律规定6年民事起诉期届满前的最后一天,香港证监会选择起诉中国中信及其前主席荣智健、董事总经理范鸿龄等5名前执行董事,认为上述机构和人士有市场失当行为,在2008年外汇杠杆合约巨亏事件中涉及虚假或误导性披露,造成股东损失,受影响股东达4500名,涉及交易总金额达到19亿港元。
例行通函成关键证据
证监会在入禀状中称,2008年9月5日至8日,荣智健等董事先后签署一份收购汽车分销店的交易通函,其中内容包括“董事知悉,于07年12月31日以来……集团财务或交易状况无出现重大不利变动。”,并于9月12日将此通函在港交所披露易网站上刊登。
就是这一封通函,成为如今证监会起诉的关键证据。
证监会在入禀状中透露,实际情况是中信财务部职员最早在8月20日就已发现澳元外汇杠杆合约存在潜在风险,并于8月底评估后发现,当时公司澳元及欧元杠杆式合约潜在损失已达31.7亿港元。其后,财务部为9月7日举行的董事例会准备的报告中,根据内部情景假设评估,9月4日外汇损失已经达到46亿至66亿港元之间。
而此次实行的五名执行董事之一、中信前副董事总经理张立宪更早于8月底,就曾经就公司持仓,向财务部撰写电邮表示“非常担忧”。荣智健及范鸿龄于9月3日也得知,7月底时集团外汇损失已达3.9亿港元。只是,荣智健在其后声称“签署股东通函及责任书时未阅读股东通函内容”。
直到10月20日,中信才刊登盈利警告,指澳元杠杆式外汇合约引致亏损,并暂停交易。10月21日中信恢复交易后,当天股价大幅下挫55%,收于6.52港元。
在9月12日发布通函到10月20日发布盈利警告期间,已有4500名投资者买入中信股票,股份在14.26港元和24.5港元之间,涉及交易总额达19亿港元。
据此,证监会认为,中信及五名前执行董事必须为刊发载有虚假或误导性陈述的通函负法律责任,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件》第213条寻求原讼法庭刊发命令,使上述期间买入中信股票的投资者可恢复到交易前的状况或就他们的损失得到赔偿。
迟来的正义
此次证监会起诉中信,主要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件》第213条“强制令及其他命令”,该条法被认为是证监会近年常用来保护投资者的“神器”。
在该条例下,证监会可向市场失当行为的公司、人士,寻求法院颁令肇事者向其他受到影响的人支付损害赔偿。此前,证监会运用条例弹性,多次向法院申请冻结肇事者的资产,再赔偿投资者。最著名的一宗案例是2009年底上市的洪良国际,挂牌仅3个月就被控招股文件有虚假及误导性陈述。2010年证监会申请强制令,冻结洪良国际9.97亿港元的资产。最终,双方于2012年达成协议,洪良国际同意向7700名公众股东回购股份,涉及10.3亿港元,是涉及投资者人数最多的案例。
香港独立股评人David Webb指出,其实证监会早在2010年就已经完成调查,但一直在等待律政处起诉,但后者一直没有起诉,因此选择在6年民事起诉期届满的最后一天采取行动,为投资者追讨损失。
事实上,此次证监会起诉中信,并不是6年前那次巨亏事件引发的首起诉讼。2011年时,证监会已对中信前财务部助理董事崔永年涉嫌内幕交易罪提起过诉讼。崔永年曾分别在2008年9月9日及9月12日,也就是中信发出盈利警告前卖出共8.1万股中信股份,避免损失约136万港元。最终,崔被判监禁9个月及罚款61.2万港元,并被取消三年内担任香港法团(包括上市法团)董事的资格。
证监会此次起诉中信的举动也受到香港股民的力挺,而整个事件中体现出来的香港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非常值得内地上交所、深交所借鉴。去年中国内地曾发生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虽然其后光大证券后期的杠杆操作被定性为内幕交易,但在此期间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如何赔偿却一直没有下文。此次证监会起诉中信,对内地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是一个清晰的可供参考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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