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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投资案张克强一审判4年 不认定诈骗罪

http://www.sina.com.cn  2014年06月23日 02:39  新京报
广东华美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克强盐湖投资案犯单位行贿罪,一审被判4年。 广东华美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克强盐湖投资案犯单位行贿罪,一审被判4年。

  新京报讯 (记者尹聪)案发4年后,“盐湖投资案”终于在近日宣判。昨日,新京报记者获悉,昆明市中院已于6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其中认定张克强犯单位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而检方最初指控的诈骗罪,法院未予认定。张克强方面称,一审判决对张克强等人单位行贿罪的认定有误,张克强将会进行上诉。

  不认定诈骗罪

  昨日,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盐湖投资案”已在6月13日宣判。案件当事人张克强的辩护律师朱征夫,也向记者证实了这一消息。

  “盐湖投资案”案发于2010年,高潮出现在2011年1月13日。当日,广东富豪张克强被云南省公安厅拘留,并在随后被正式逮捕。

  2011年底和今年2月,昆明市中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了“盐湖投资案”。张克强先后被昆明市检察院指控涉嫌“诈骗罪”和“单位行贿罪”。

  昆明市中院在判决书中称,检方对张克强等人诈骗罪的指控有误,不予认定。

  同时,法院认为,华美丰收“为实现非法占有国有兴云信公司名下的‘盐湖国有股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性利益,“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并直接致使国有资产权益严重受损”。

  4年刑期至2015年1月12日结束

  法院认定,华美丰收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克强等人,“均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单位行贿罪”。

  法院同时称,华美丰收所送的巨额财产性利益,深圳兴云信方面的两位国家工作人员董晓云和崔伟未能实际控制或支配,“该单位行贿罪属犯罪未遂”。

  据此,昆明市中院判决,华美丰收犯单位行贿罪,处罚金2000万元;张克强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其余华美方面的涉案人员,所获刑期从3年到4年不等。

  法院称,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算刑期一日。由于张克强已被羁押近三年半,所以其刑期始自2011年1月13日,至2015年1月12日结束。

  华美集团代理总裁陈金龙,向记者表达了公司对于一审判决的意见。陈金龙称,该次判决已经认定“诈骗罪”不成立,也就意味着“投资门槛”并不存在,“我们谋取的是正当的投资利益,而不是‘不正当利益’”。

  “2000万元的罚金,我们也认为处罚过重。”陈金龙称,华美丰收将会提起上诉。

  张克强的辩护律师朱征夫也称,已经建议张克强进行上诉。陈金龙确认,张克强将会提起上诉。

  ■ 案件回顾

  二次开庭审理追加单位行贿罪

  2006年,张克强及其控制的华美丰收联合体以3.28亿元,参与盐湖集团的增资扩股和股权受让。随着盐湖集团在2008年上市成功,这笔投资的市值一度飙升至70亿元。

  在2011年底的首次开庭中,检方指控,盐湖集团的股东必须是“国有企业”;张克强等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国有企业深圳兴云信,参与盐湖集团的增发,属于“诈骗国有资产”。检方称,张克强等人所获股权市值44亿元。

  张克强一方对此反驳称,所谓的“投资门槛”并不存在。同时,“整个案子找不到受害人,也找不到被骗了多少钱”。

  2014年2月,盐湖投资案第二次开庭审理。昆明市检察院追加起诉华美丰收和张克强等人,涉嫌“单位行贿罪”。

  检方指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华美丰收分别给予深圳兴云信方面的两位国家工作人员董晓云和崔伟500万股盐湖钾肥的股票收益权和63万元的股权。

  对此指控,张克强亦不予认可。他称,在赠送股权一事上,他“完全不知情”,而且赠送协议也没有兑现。(尹聪)

(原标题:盐湖投资案 张克强一审获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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