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况。金融服务管理局于1997年10月由证券投资委员会(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Board,SIB,该组织1985年成立)改制而成,为独立的非政府组织,拟成为英国金融市场统一的监管机构,行使法定职责,直接向财政部负责。
●1998年6月完成第一阶段改革,银行监管职能由英格兰银行转向FSA。
●2000年6月,皇室批准《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拟于2001年执行,届时证券和期货局(Securities and Futures Authority)、投资管理监管组织(Investment Management Regulatory Organisation)、个人投资局(Personal Investment Authority)以及Building Societies Commission、Friendly Societies Commission、Register of Friendly Societies等机构职责,将并入FSA。
二、宗旨。对金融服务行业进行监管。保持高效、有序、廉洁的金融市场。帮助中小消费者取得公平交易机会。
三、目标。依据《2000年金融和市场服务法》,有四方面:
(一)维护英国金融市场及业界信心。
(二)促进公众对金融制度的理解,了解不同类型投资和金融交易的利益和风险。
(三)确保业者有适当经营能力及财务结构健全,以保护投资者。同时,教育投资者正确认识投资风险。
(四)监督、防范和打击金融犯罪。
●实现目标的基本原则。
(一)重视成本与效益的经营观念。
(二)加速金融服务业的改革。
(三)重视金融管理及金融服务业国际化的本质,维护英国的竞争地位。
(四)在加之于公司的负担和限制,以及对消费者和行业监管利益之间取得平衡;维持公司合理竞争的价值。
四、职责范围。负责监管银行、保险以及投资事业,包括证券和期货。与英格兰银行(BOE)同隶属财政部,FSA负责金融事业管理,而BOE主要任务维持金融稳定。
五、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能(2000年11月)。
(一)董事会:由财政部任命,包括执行主席一名,首席行政官(Chief Administrative Officer)一名,管理董事(managing director)两名,董事会成员十九名,共二十三名。董事会主要负责FSA总体政策制定。
(二)职能部门设置。在职能部门设置方面,董事会下设五个部门,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同时在具体职能行使上FSA形成三大职能板块,一是首席行政官班子,二是负责金融监督(Fianacial Supervision)的管理董事班子,主要对机构进行监管;三是负责核准、执行和消费者联系的管理董事班子(Authorisation,Enforcement & Consumer Relations)。三套班子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三)具体职能部门:每个职能部门都有相关的董事负责。
●直接向董事会负责的部门
1、董事会秘书(Company Secretary):直接向主席会议负责。
2、董事会总顾问办公室(General Counsel to the Board):包括银行和综合事务首席顾问,投资事业首席顾问,保险和友谊协会首席顾问。
3、联络和FSA公司事务(Communications & Corporate Affairs):负责媒体联系,通信基础设施,对外公开事务及新闻发布和说明。
4、质量保证及内部审计(Quality Assurance & Internal Audit):负责外部风险和银行规则,内部风险以及质量保证、内部审计的运作。
●直接向首席行政官负责的部门
5、首席行政官办公室:负责办公楼、接待和会务、业务活动计划等。
6、财税部门(Interim Finance):负责会计事务、税收及管理信息等。
7、信息系统(Information System):负责战略与管理、商业系统、服务提供、项目管理等。
8、人力资源(Human Resources):负责FSA人力、发展、财务监督、运营情况报告等。
●直接向金融监督管理董事负责的部门
9、银行及房屋协会(Banking & Building Societies):负责监管英国存款吸收机构、国外银行、经济数据及风险分析、政策制定、风险管理等。
10、投资事业(Investment Business):监管原属证券和期货局(SFA)、投资管理监管组织(IMRO)、个人投资局(PIA)的监管对象,以及政策制定。
11、市场和交易所(Markets & Exchangse):负责监督市场行为和基础设施、交易所和清算公司。
12、保险和友谊协会(Insurance & Friendly Societies):负责监督保险及其相关协会等机构,监督劳埃德和伦敦保险市场、政策制定。
13、养老基金(Pensions Review):监督养老基金单位、政策和标准制定。
14、UKLA:监督股权市场(Equity Markets)、资本市场集团、政策制定等。
15、综合性集团(Complex Groups):监督银行及其已产生交易的风险、政策制定等。
●直接向核准、执法和消费者联系管理董事负责的部门
16、策划部门(Project Arrow):负责规则、程序制定、监管理念、风险管理和评估等。
17、核准(Authorisation):负责对公司、个人的审核和登记事务、档案材料管理等。
18、执法(Enforcement):负责法定调查、规则执行和法律、政策的贯彻落实。
19、消费者联系(Consumer Relations):负责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政策研究、消费者教育、公众咨询、消费者赔偿等。
20、管理目标(Management Tasks):负责管理目标的设定和任务的协调、分派等。
另外有负责行业培训、金融犯罪联系单位、法庭秘书等相关职能,但尚未有明确的董事负责。
六、职能行使的主要手段。●基本原则
(一)强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为消费者提供公平交易机会。
(二)促进公司维持运营标准并不断改善,提高行业整体水准。
(三)制定合理和预防性的规则,防范和化解风险。
(四)促进效率最大化。一是促进市场活动合法,员工素质高;二是充分利用技术优势提高效率。
●主要手段
(一)核准在银行、投资事业和保险三部门内运营的公司。
(二)审批在上述部门以不同方式运营的个人。
(三)制定政策和规则(目前仅对投资事业和保险有此权限)。
(四)信息收集和调查权力。
(五)干预权。如要求公司停止涉及新业务。
(六)金融处罚权(powers to impose financial penalties)。
(七)消费者教育以及行业性培训。
(八)加强国际交流。
七、确保职能有效行使的主要保障(执法及调查权限)。
(一)强制取缔未经许可的事业,并予以起诉。
(二)管理交易所及自律组织,监视市场重大不法行为。
(三)协调配合重大调查案件。同时,有充分权力,采取民事诉讼行为。
(四)涉嫌犯罪行为,交由检察官或商工部(Department of Trade & Industry)执行起诉。前者负责财务报告虚伪不实及市场操纵等犯罪行为的起诉;后者则负责内幕交易的起诉。
(五)依法律规定有权对投资事业进行审问及强制制作文件等。
(六)商工部有调查内幕交易行为的权限,并对一般公司行号进行调查。
(七)自律组织在契约的规范下,对其会员亦有类似的权能。
八、监管经费来源。向被监管事业及机构(包括交易所、结算机构)收取,非来自政府预算。每年营运经费支出预算约一亿四千万英镑。
九、工作人员。合并后员工约2000人。(陈益民)
主要资料来源:
1、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FSA(2000年11月)
2、英国金融改革概况证券及期货管理(台湾)第十六卷第七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