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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降低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最低5元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24日 14:26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济南6月24日电(胡洪林)自6月28日起,山东境内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最低收费标准降为5元。

  据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方面24日介绍,为降低社会车辆出行负担,该自6月28日起,境内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最低收费标准降为5元/车次(特大桥、隧道除外);按车次计费的,改用按里程计收,但最高不得超过现行收费标准;车辆通行费以元为单位,实行“二舍八入、三七作五”的方法,使收费尾数为“0”或“5”。

  交通厅方面表示,此举将使山东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更为合理,能有效减轻短途行驶高速公路车辆的通行费负担,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该厅已经要求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在高速公路收费站点醒目位置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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