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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再陷漩涡 监管风暴呼之欲出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3日 13:44  中国经济时报

  证监会今年调查内幕交易案件51起占新增案件近60%

  ■本报记者屈一平

  内幕交易屡禁不止

  7月29日,中国证监会连续通报3起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案件:辽河纺织董秘由春玲利用其所知悉的内幕重组信息,操作他人账户实施内幕交易;深天健原董事、总经理姜永贵知悉公司重要财务信息后,在公开披露前卖出股票规避损失;林忠操纵“山煤国际”股价案。其中两起涉及内幕交易。

  据本报记者统计,2008年以来,证监会针对内幕交易立案61起,非正式调查166起,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6起。仅今年就调查内幕交易案件51起,占今年新增案件近60%。

  据称,今年内幕交易的特点主要包括重组泄密突出、内幕知情人范围扩大、交易手段日趋隐蔽复杂等。

  业内人士指出, 内幕交易内涵以及相关内幕人的界定不清,成为监管软肋。法律人士建议,立法者应在民事赔偿责任方面应该做更多探索,通过调动民间主体的积极性,加强利益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完善的绪论监督体系,构建全方位防控体系建立,严打内幕交易。

  谁是内幕交易人?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直言,内幕交易已成为当前市场监管的主要矛盾,打击内幕交易将成为下半年证券监管执法的重点工作。1月14日,在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尚福林明确指出,要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推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健全对股价异动的快速反应机制。

  “关键是怎么界定内幕消息知情人,用什么办法界定,谁来界定?举证责任怎样界定?谁来监督监管者?”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主任曹红辉直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软肋。

  与《证券法》第73条不同的是,内幕交易知情人范围被人为缩小。

  按照新版《证券法》第73条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证券法》第73条规定的仅仅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内幕交易,完整范畴的内幕交易,应当还包括第45、47条项下的推定内幕交易。”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慧明律师指出,依照证券法第45条,47条之规定,尚有三种行为被视同内幕交易而被明文禁止,相关参与人员也成为潜在的内幕交易人。

  这三种行为包括,为股票发行、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相应时段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事实上,从事上述三种交易者未必获悉了任何内幕信息,但由于其执行职务的时空特殊性而被推定为获悉了内幕信息,因而在一定时期内被禁止从事某种股票交易。”

  谁是内幕交易人?显然,主体界定的待定,令各方期待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全面推出显得步履蹒跚,难以小步快跑。

  并购重组领域违约多

  “并购重组是容易出现违规现象的,平常信息内幕引起的波动不如并购重组引起的股价波动要大,是产生违规的重要原因。”英大投资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告诉本报记者,由于市场化改革逐渐推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跃,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上升,通过证券市场实现的并购重组已经占到了所有并购重组的接近百分之八十。

  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曹红辉则一针见血地指出,针对并购重组过程中相关人员的行为进行相应规范势在必行。“重组审查申报需要经过的程序多,周期长,有机会涉及内幕消息的人多,好几个关键岗位的人都可以实际影响重组进程,而缺乏必要和有效地监管和约束。”

  罪已定、罚难行、控更远

  本报记者参阅众多证券法相关法律法规发现,目前关于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法律法规分为行政管理和刑事责任两类,其中《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了监管主体的相关行政责任;新刑法典第180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罪,更是规范了内幕交易的刑事责任。

  然而,证券内幕交易依然屡禁不止,根源何在?

  “第一、内因当然是人性中非理性的逐利冲动;第二、外因则与目前的相关责任追究体系不完善有关。”周慧明律师表示,内幕交易屡禁不止的立法层面根源在于民事赔偿责任不明确,赔偿的受益主体不确定,客观上产生了个体公众“公开场合谴责,私下场合羡慕;嫉恨者告发,肉食者查处”的尴尬局面。

  “国家对民事赔偿这块几乎没有规定”。周慧明律师指出,虽然《证券法》第76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该内幕交易和其他投资者遭受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很难界定的。即使论证了因果关系成立,那么该种因果关系导致的实际损失数额又是多少?其中有多少损失属于系统性损失?这个在技术上也很难确定。由于上述原因,个体的公众投资者对内幕交易只能徒唤奈何,立法者与司法者也爱莫能助。

  周慧明律师告诉本报记者,为进一步遏制内幕交易,立法者应在民事赔偿责任方面应该做更多探索。

  7月29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将大力督促上市公司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依法公平披露信息。加强与相关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的沟通协作,强化内幕信息知情人监管,有序扩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试点范围和登记范围等。从而切实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媒体纷纷称为,防控打击内幕交易综合体系初露端倪。

  曹红辉表示,监管的关键在于有效地发挥主体之间的制约来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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