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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23日受理试点会员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申请(2)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22日 13:37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一、申报指令要求

  会员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可以接受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和普通交易委托。会员接受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后,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融资或融券标识等内容;会员接受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普通交易委托的,其申报指令内容与现有普通交易申报指令内容一致;会员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强制平仓指令还应当包括融资强制平仓或融券强制平仓标识等内容。

  (一)融资买入申报

  会员接受客户融资买入委托,向本所发送融资买入申报指令,其申报指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客户信用证券账号;

  2.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代码;

  3.标的证券代码;

  4.买入数量;

  5.买入价格(市价申报除外);

  6.“融资”标识;

  7.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会员可以接受客户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融入资金。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具体操作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以卖券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其卖券还款申报指令内容与现有普通卖出申报指令内容一致,不需加“融资”或“融券”标识。

  (二)融券卖出申报

  会员接受客户融券卖出委托,向本所发送融券卖出申报指令,其申报指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客户信用证券账号;

  2.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代码;

  3.标的证券代码;

  4.卖出数量;

  5.卖出价格;

  6.“融券”标识;

  7.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本所不接受融券卖出的市价申报。

  会员可以接受客户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入证券。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具体操作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以买券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买券还券申报指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客户信用证券账号;

  2.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代码;

  3.融出证券代码;

  4.买入数量;

  5.买入价格(市价申报除外);

  6.“融券”标识;

  7.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证券被调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买券还券时仍需加“融券”标识。

  (三)强制平仓申报

  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当会员强制卖出时,申报指令中必须包含“强制平仓”标识;当会员强制买入时,申报指令中必须包含“融券”和“强制平仓”标识。

  强制平仓指令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融资买入的强制平仓指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客户信用证券账号;

  2.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代码;

  3.证券代码;

  4.卖出数量;

  5.卖出价格(市价申报除外);

  6.“融资”标识;

  7.“强制平仓”标识;

  8.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融券卖出的强制平仓指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客户信用证券账号;

  2.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代码;

  3.融出证券代码;

  4.买入数量;

  5.买入价格(市价申报除外);

  6.“融券”标识;

  7.“强制平仓”标识;

  8.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证券被调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强制平仓时仍需加“融券”及“强制平仓”标识。

  (四)信用证券账户买卖指令中营业部识别码的申报

  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卖指令申报,应按本所对集中交易买卖指令申报要求,申报营业部识别码,即在委托流水号的前两位填报同一会员属下的证券营业部识别码。

  二、交易前端控制

  会员应当建立由总部集中管理的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对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主要流程进行自动化管理,并在现有普通交易前端检查的基础上,增加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有关事项进行前端控制:

  (一)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只能在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上进行交易,普通证券账户只能在普通交易单元(非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上进行交易,通过普通证券账户进行的交易不能申报带“融资”、“融券”或“强制平仓”等标识;

  (二)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除本所公布的担保物、融资买入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融券卖出除本所公布的融券卖出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

  (三)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四)客户不得卖出超过其信用证券账户证券数量的证券;

  (五)客户买券还券的数量不得高于其融券余量+100股(份);

  (六)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从事新股申购、定向增发、债券回购、预受要约、LOF申购及赎回、现金选择权申报、LOF和债券的跨市场转出以及证券质押;

  (七)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八)会员不得融出超过融券专用证券账户证券数量的证券,不得融出超过融资专用资金账户资金余额的资金。

  三、业务管理制度

  会员应当根据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要求,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内部控制制度、操作流程、风险识别及评估与控制体系,防范融资融券业务有关风险,同时还应当建立包含以下内容的业务管理制度:

  (一)客户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已开仓证券所得价款,应当优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二)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客户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另作他用;

  (三)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发生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会员可以与客户约定顺延融资融券期限,也可以约定了结融资融券关系;

  (五)发生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关系仍然有效,会员也可以与客户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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