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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专户理财试点即将展开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1日 02:14 证券日报

  □ 本报记者 闫立良

  日前,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详见B1版)以及《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详见B1版),标志着基金管理公司为特定客户提供理财服务的试点工作即将展开。《试点办法》及《通知》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试点办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专户理财”),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试点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变更经营范围,开展专户理财业务:净资产及资产管理规模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经营行为规范,管理证券投资基金2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监管机构责令整改,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已经配备了适当的专业人员从事专户理财业务;已经就防范利益输送、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制定了有效的业务规则和措施;已经建立公平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内容以及实现公平交易的具体措施;已经建立有效的投资监控制度和报告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确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净资产及资产管理规模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通知》解释说,这是指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试点办法》规定,为单一客户办理专户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管理公司从事专户理财业务,应当将委托财产交由具备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委托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专户理财业务,委托财产的投资组合应当满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的总资产,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对于专户理财的费率,《试点办法》规定,专户理财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得低于同类型或相似类型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60%。资产管理人可以与资产委托人约定,根据委托财产的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的20%。固定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可以并行收取。

  据了解,在业务类型上,试点阶段先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开展5000万以上一对一的单一客户理财业务,今后视单一客户理财业务的开展情况,待条件成熟时再择机推出一对多的集合理财业务。另外,监管层目前正在根据基金管理公司业务发展的特点,抓紧制定公平交易制度指引,力争在投资管理、交易分配等各个环节公平对待各类投资者。

  此次颁布的《试点办法》共五章四十条,对专户理财的基本含义、从事专户理财业务的基本行为准则和市场准入条件、业务规范、日常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作了详细的规定,并特别针对可能出现的利益输送、承诺保底收益、恶性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作了严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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