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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的16年夺宝之路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8日 11:30 中国新闻周刊
一个祖传的青铜,被人偷去并献给文物局,接下来,谁该拥有这件国宝级文物的所有权? ★ 本刊记者/谢良兵 这是一件青铜礼器——(lei)。高44厘米、重9公斤,造型庄重。铜器“肩部双牛首套环,六组涡文装饰,腹下一牛首耳,口沿内壁有铭文,口底牛首处存放多处泥锈,口、牛首套环,足边稍缺,腹中部一破洞经修复……” 在湖南省博物馆“青铜陈列区”里,人们可以看到这样一件铜器“宝物”。据专家考证,这件青铜是西周时期一个奴隶主贵族祭祀用的礼器,在青铜器中属“重器”,距今已经3000多年的历史,为国家一级保护文物。 然而,很少有人知道,这件从益阳市博物馆借调而来的“国宝”,在长达16年的时间内,一直处于“所有权归属难定”的漩涡之中,而且这个争议或许还将持续一段甚至更长的时间。 那么,这背后到底有着怎样的不为人知的故事呢? 奇妙的“旅程” 现年62岁、祖籍湖南益阳的余临昌,是天津市科委的退休干部,自称对这件“国宝”青铜拥有所有权。 按照余临昌向本刊记者的描述,青铜从被挖出到被冷落;从辗转存放多人家中,到被小偷偷后“捐赠”给国家;从失窃后发现其真正价值,再到被卷入“夺宝”诉讼争议,其间犹如一个奇妙的“旅程”。 话说解放前的某一天,家住湖南省宁乡县毛公桥乡游草塘村的姜寄君闲来无事,提着镐头到屋后刨竹笋。在刨一根又尖又大的竹笋时,突然有个硬物崩了镐头一下。姜寄君感觉十分诧异,急忙拨开泥土,发现埋着的是一个满身都是铜锈的坛子。 将坛子刨出后,姜寄君掏空了里面的泥土,将其抱回了家中。当时,姜寄君并没有意识到这个坛子就是给后人带来诉讼麻烦的“国宝”青铜。在此后的很多年里,这个坛子一直被姜寄君用来盛木炭。 1981年,与姜寄君的小女儿姜秋云结婚的余临昌,携妻儿一起回到故乡湖南,拜见了岳父姜寄君,并多次打听当时妻子称“可以买下半个长沙”的坛子的下落。在余临昌临回北京的头一天晚上,姜寄君挖出了深埋了几十年的坛子,送给了小女儿姜秋云。 在回北京之前,余临昌将坛子暂存在了湖南宁乡的一个表妹家。1982年,余临昌去美国留学,此后坛子一直在其表妹家存放。两年后表妹也要去美国,余临昌便让在益阳市泉交河镇的姐姐把坛子搬回存放。 1986年,余临昌回国,本来想把坛子带在自己身边,但因在天津工作,住的是办公室,没有存放条件,还是决定把坛子继续暂存在姐姐家中。直到1990年余临昌看到在益阳市博物馆展览的“国宝”青铜时,才确认原来坛子早在一年前已经丢失。 余临昌百思不得其解,存放于余临昌姐姐家的青铜,怎么会跑到益阳市博物馆里了呢?余临昌当时与博物馆进行了交涉,但博物馆称青铜是从民间征集而来。 交涉未果,余临昌等人向公安局报了案。经警方突审,益阳市西流湾十组一个叫胡建云的未成年人,很快就交代了盗窃青铜的事实。胡建云与余临昌姐姐的小儿子关系很要好,曾来家中住过几次。而青铜正是存放在王治文小儿子住的房中。 1989年2月,胡建云在益阳市街头游玩时,看到博物馆展览马王堆出土文物的广告,就想起在泉交河镇玩的时候,曾见过王治文家有一个铜坛子。于是他就和博物馆的负责人说家里有个铜器,并问能卖多少钱。 一个月之后,胡建云和他的哥哥商量后,一起把坛子偷了出来卖给益阳博物馆。当时胡谎称,此坛子是他外公外婆多年前在益阳市白马山竹家园挖土时发现的。3月16日,博物馆办妥了正式收藏征集手续,并给予胡建云奖金650元(后又追补200元)。 “夺宝”胶着战 余临昌认为,博物馆明知道是偷窃来的文物,依然占有非常不妥。因为在当年公安机关所做的“询问记录”里,当时的益阳博物馆馆长对胡建云说:“只要是出土文物,不管是偷的,还是捡的,只要交给国家不要怕。” 1990年11月20日,余临昌到益阳博物馆索要青铜遭到拒绝。1991年5月22日,湖南省博物馆文物鉴定委员会就此给出了一份《鉴定意见书》,认为“器表泥锈和氧化层系长期埋存地下形成,因此,可以肯定这是一件出土文物”。 据余临昌回忆,博物馆除强调出土文物归属国家之外,也提出了给予他1000元的奖金。但被余临昌拒绝了。“因为这个坛子,当时上面奖励了益阳博物馆1万元。”余临昌说。 5月31日,余临昌向原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益阳博物馆返还被盗文物。而益阳博物馆则就此发了个《对余临昌“民事起诉状”中被告的否定说明》。 1993年12月11日,本该第一次开庭的案子因博物馆方面未去,而改期到四天之后的15日才正式开庭。但是具体的一审判决书直到两年后的1995年9月5日才下达。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青铜为珍贵历史文物,博物馆提出的该文物是解放后出土无证据认定,余临昌提出该文物是传世文物的主张应予支持。判令益阳市博物馆将历史文物铜返还给余临昌。判决之后,益阳市博物馆不服,提出上诉。 但是,事情很快发生了变化。1996年7月4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需以胡建云刑事案的处理为依据”,中止了诉讼。认为应该由公安机关查清楚后,再由法院审理。而当地公安机关却一直以案件未结拒绝向余临昌做出回应。 2004年4月,益阳市中院对余临昌状告博物馆案做出判决,认为益阳博物馆是在协助公安机关工作对青铜进行保管,而并非擅自占有,因此益阳博物馆不是此案适格主体,驳回余临昌的起诉。 2005年9月13日,国家文物局在《关于对湖南益阳出土青铜有关问题的批复》中称,“经调查,该文物于1964年出土,在性质上属于出土文物范畴。根据法律规定,出土文物概归国家所有。” 这一纸批复,直接断了余临昌企图通过民事诉讼要回青铜的路径。2006年1月,余临昌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试图把国家文物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该《批复》,并责令国家文物局督促下级部门湖南省文物局和益阳市博物馆返还青铜。但6月13日,北京市二中院做出行政裁定,不予受理。 余临昌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9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认定国家文物局所作《批复》是针对湖南省文物局做出的内部答复,该行为并未直接影响余临昌的权利义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此后,余临昌反复几次向北京市二中院和北京市高院起诉,但均因“一事不二诉”未被受理。 权属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但该法同时也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等几种方式取得文物,这样收藏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事实上,有的文物不是在《文物保护法》生效之后才从地里挖出来的,更多是祖上在解放之前就已经合法取得了文物的所有权,“我们要尊重通过继承的这种法律方式。否则只能推出这样一个悖论,所有的祖传文物都是出土的,就一定属于国家所有。”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说。 时间成了一个重要的评判标准。但益阳博物馆并不采信余临昌向本刊记者讲述的青铜解放前就已取得的来由。他们认为,余临昌及其亲属至今拒绝提供文物的出土时间、出土地点、发现人姓名和详细地址以及文物的真实来历。“这是余临昌及其亲属有意隐瞒出土文物真相,阻止文化、文物执法部门依法调查核实出土文物真实情况。” 而本刊查阅的多处由益阳博物馆出具的说明或文件中,青铜的出土时间均定义在了解放之后,也就意味着,在当地文物部门的眼中,青铜无疑归属于国家所有。但记者发现,在1991年湖南省博物馆所做的《鉴定意见书》中,并未提及该文物出土的具体时间。 见证人宁乡县毛公桥乡村民姜赤勋在接受央视《今日说法》节目采访时称,他在1950年土改时,在同村的一个富裕人家(即余临昌的岳父)里见到过这个青铜。姜赤勋称当时这个“铜坛子”很脏,并有几处破洞,不能盛粮食和水。 中国消费者维权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律师指出,本案中如果能证明余临昌的岳父在解放前通过正当的途径取得了文物的所有权,就应当受到保护。在这种情况下,余临昌通过生前赠与或者死后继承的方式,取得文物的所有权是有道理的。 刘俊海在接受央视《今日说法》采访时提到,当未成年人拿来这个青铜看的时候,文物部门应当亲自去征求他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他父母的意见,但是他们没有问,就属于重大过失,即使取得了青铜也不能说就取得了青铜的财产所有权。 有私人文物收藏家担心,如果这个案子最终的胜利一方在益阳博物馆,会误导很多人去偷取私人收藏的文物卖给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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