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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保险不赔的N种身故(2)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 20:35 北京商报

  不赔案例之三

  手术中意外死亡

  案例回放

  两年前,某工厂为单位所有职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金额2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3个月后,该厂职工孙某患急性化脓性梗阻性胆管炎。在医院进行手术治疗的时候,孙某突然出现心跳过速、呼吸骤停。经医生采取紧急措施使其复苏后,孙某一直处于脑缺氧状态,一个星期后死亡。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这一事故进行了鉴定,结论是属于医疗意外死亡。

  保险拒赔

  事后,孙某的家属持

医院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孙某并非遭受意外伤害、属于疾病死亡为理由拒绝赔付。 保险公司认为,孙某施行手术是由于疾病,并非是因为意外伤害,而且做手术是经过孙某本人同意的,也就是说在手术之前孙某就已经知道手术存在着风险。排除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的情况,在手术过程中,孙某出现心跳过速、呼吸骤停是医生和孙某事先都没想到的,死亡确实属于意外。虽然如此,孙某死亡的原因并不是以意外伤害为近因。也就是说,确实手术过程中有意外,但并不是意外伤害。

  商报提醒

  构成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必须具备三个必要条件,构成意外伤害保险的三个条件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这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遭受的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而不是推测的;二是遭受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如果意外伤害发生在保险期限开始之前,而死亡或伤残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不构成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这里指的是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和残疾。死亡有两种,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证实的死亡;另一种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

  “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该条件要求意外伤害与死亡或残疾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能构成保险责任。这里的因果关系包括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近因、诱因等三种情况。

  不赔案例之四

  故意制造空难身亡

  案例回放

  2002年5月7日,中国北方航空公司CJ6136航班由北京返回大连途中,不幸在大连海域发生空难,机上112人遇难。其中,包括登机前曾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等6家保险公司为自己买了7份航意险的张丕林,如果按照正常赔偿其家属可获得约140万元巨额保险金。

  保险拒赔

  不过,事后查明,是张丕林纵火导致飞机失事的,张系纵火者,空难事故发生后,6家保险公司向张丕林的母亲金桂贞送达了《拒赔通知书》。称根据国务院“5·7”空难处理领导小组的调查结论,“5·7”空难是由张丕林纵火造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4条、第66条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3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对张丕林投保的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予赔偿。虽金桂贞上诉至法院,但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拒赔要求。

  商报提醒

  作为我国独有的险种,航意险与其他短期意外险一样,对于故意犯罪导致自身死亡也是拒赔的。需要提醒消费者的是,由于种种原因,在航意险销售中,还曾经出现过假保单、超期使用保单等现象,而投保上述保单的人,一旦出事,也是无法得到赔偿的,提醒消费者在购买纸质航意险时一定要同时甄别真伪。随着电子客票的逐渐推广,建议选择更安全和规范的电子化航意险。

  航意险三种赔付情况如下:第一种是在有效期内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第二种是在有效期内残疾,给付残疾保险金;第三种是在有效期间内未造成身故或残疾,但遭受到了其他损伤,按3万元的限额给付

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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