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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类费用不得计入 租汽车定价成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 10:33 生活新报

  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出租车定价成本监审行为,国家发改委近日公布了《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6类费用支出不得计入出租汽车定价成本。其中包括: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合理费用;与出租汽车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性捐赠,超标排污缴纳的排污费;对外投资等支出;超出管理费用列支范围而以“管理费”名义列支的各种费用,包括向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等。

  与此同时,该办法还对

出租车企业人员工资进行了限定。办法规定:出租汽车运营企业人员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能超过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职工的1.2倍。人员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人员数量和人均工资核定。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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