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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征税前须公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 09:59 生活新报

  从明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在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定期定额征税管理时增加公示程序,给予个体工商户反馈意见的机会。

  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布修订后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新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实行。

  修订后的《办法》重新明确了适用范围,增加了“定额公示”程序,实行简易申报,并对定额差异的报缴税款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原核定程序中只规定在定额确定后要公布定额,缺少征求意见的环节,使核定程序不够完整。设置“定额公示”是在最后确定定额前让定期定额户了解核定定额的情况,给予其反馈意见的机会,对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缓解征、纳双方矛盾都将产生积极作用;同时增强定额准确性,体现税收负担合理的原则。定期定额户对定额持不同意见或者对其他业户的定额提出质疑,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或调查线索,要求税务机关核实。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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