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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月饼不得搭售其他商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16日 09:58 生活新报

  今年中秋,商家凡经营销售包装标称为“中秋月饼”产品的,包装盒内一律不得摆放搭售其他食品或非食品商品;对于没有注明“中秋月饼”字样的月饼,如果存在过度包装现象,相关部门也将于下周起进行依法查处。昨日,昆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昆明市质监局等相关部门对今年中秋月饼质量卫生监管情况进行了通报,并公布了月饼销售的相关规定。

  据悉,从8月15日至9月10日,昆明市共检查了275家中秋月饼生产、经销企业。截至9月10日,昆明市已抽取各类中秋月饼样品510批,产品首检合格率为96.09%,较2004年的95.3%、2005年的87.4%有所提高。

  据昆明市质监局局长陶锋介绍,凡进入市场销售的中秋月饼,必须出示《昆明市中秋月饼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合格备案登记证明》,须在证明上加盖生产厂家的公章,并应明码标价。相关部门同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月饼时,应索取购货凭证,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电话12315(市工商)、4637337(市质监)、4124389(市卫生监督)进行投诉和举报。

本报记者 陈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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