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 职工工资清偿不再优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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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9日 10:02 生活新报 | |||||||||
中国立法确立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破产制度 我国目前的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在受理债权人的索偿之前要先清偿对企业员工所承担的义务。而27日高票表决通过的新的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要优先向债权人偿还受担保的债务,余下财产才用来偿付员工工资和行使其他义务。新法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平衡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权益。自此,在制定这部法律中出现最多的有关破产企
根据规定,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形成的职工工资拖欠,必须优先清偿给职工,就是设定了担保权的财产也要随后清偿;而这次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法律公布后形成的拖欠,则是担保权优先清偿,职工工资只能通过无担保的财产清偿。 在破产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及其他福利的清偿顺序问题上,如何找到职工合法权益与市场交易安全的平衡点,是企业破产法立法进程中的最大障碍。最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变通方式,找到了折中方案,并得到委员们普遍认可。郑功成委员称之为“一个能够接受的妥协的方案”。 然而,妥协的结果又带来了新的问题。目前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相当普遍。“企业破产法的主要作用,是通过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职工权益的保护更多应通过健全社会保障体制来完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欣新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兴富建议,要从制度上解决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应当在劳动合同法中予以明确,其中包括养老、医疗等问题。此外,在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应由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解决方案。 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也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假破产、真逃债”;企业破产了,负责人却卷款而走的问题也被企业破产法禁止。 北京青年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