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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劳动仲裁别忘时效 应在60天内提起书面申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9日 06:15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记者 魏曦 通讯员 段万和 马建民)本报推出“劳动仲裁,帮你维权”栏目以来,每天都接到100多个咨询电话,省劳动保障厅仲裁处有关人士昨就相关问题集中回答。

  问:劳动争议发生后,应当何时提起仲裁?

  答:提出仲裁请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即当事人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以内申请,因不可抗力超过60日的,仲裁机构也应受理。

  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是什么?

  答:县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市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市属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省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省属用人单位和中央在鄂用人单位、驻鄂部队所属用人单位以及人民政府驻汉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问:劳动仲裁中由谁举证?

  答:一般“谁主张,谁举证”。不过,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

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
社会保险
费发生劳动争议时,由用人单位对是否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负举证责任。

  问:仲裁费用何时交?

  答:当事人自收到案件通知之日起5日内,预交受理费、仲裁费,若确有困难无力交纳仲裁费用的,当事人可以写书面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其费用的缓、减、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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