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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险价格有望降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 10:00 生活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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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下月开始,返还型健康险将叫停。近日,保监会颁布了国内首个健康险管理条例——《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并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办法将去除健康险的一些附加功能,为健康险“减负”,其价格有望下降。

  今后将不再有返还功能

  在新的管理办法中,健康险被明确划分为疾病、医疗、失能收入损失和护理保险四大类,并且详细说明其定义。

  本办法所称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医疗保险产品和疾病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管理办法对健康险的功能进行了明确定位。生存给付责任指的是被保险人至约定年龄或约定期限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生存金,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剔除该项责任后,意味着消费者今后购买的健康险不再承诺还本。

  长期以来,“有钱赔钱,无病还本”,是保险公司销售常见的健康险,也是健康险的一大卖点。

  去掉附加功能促其降价

  医疗保险产品和疾病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对此,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各界普遍认为,大力发展健康险是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主要途径,但是长期以来,以往很多健康险名不符实,并不单纯,通常附加了很多其他功能,如分红、理财、返还等,最普遍的就是所谓返还型的健康险,由于附加了很多与健康无关的功能,导致价格偏高,新的《管理办法》让健康险的功能变得“单纯”,就是想通过减少它的“负担”,把价格降下来,从而更好地为老百姓提供保障。

  同时,该《管理办法》规定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可以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在费率浮动的范围内,进行浮动费率。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定的浮动范围内,根据投保人的具体情况升高或降低费率,现在性别相同,年龄相同,保额相同的两个人,保费相同,但实行浮动费率后两人的健康情况不同,保费就不同。

  “标准”不是拒赔理由

  购买健康险,然而生病之后却因为医疗诊断标准不符合规定遭到拒赔,是让不少投保人最担心的事。但今后保险公司至少不能再以医疗诊断标准不符为由拒陪。新的《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拟定医疗保险产品条款,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者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而且,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同时,投保十天内可反悔。根据规定,1年期以上的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设置合同犹豫期,并在保险条款中列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犹豫期不得少于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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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苏雪瑞 实习记者 李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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