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明确新老车险咋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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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 10:36 生活新报 | |||||||||
在明年7月1日前,将按各自合同约定赔偿“ 在旧商业三责险保单与交强险保单并存的这个时期,新老保单“对接期”交通事故怎么赔?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说法:一旦被保险车辆出险,应分别执行各自合同约定的赔偿原则、赔偿标准,互不排斥。 “对接期”遭遇赔付尴尬
据了解,目前的车险业务中仍有相当部分是7月1日以前投保并已生效的旧商业三责险保单,由于其保险期限为一年,因此老保单将一直存续到明年6月30日止,到明年7月1日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才能全部“对接”上,届时所有的车辆都应该且必须持有交强险。 在“对接期”,由于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赔偿原则、范围不同,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理赔查勘中难免存在“两套标准、两种赔付”的局面。假如投保了交强险的A车与持旧商业三责险保单的B车相撞,由于交强险要赔偿物损,且实行“无过错赔偿”,因此A车必须向B车最高赔付2000元车损,即使完全无责也要赔400元。而B车按照有责赔付原则,不一定要向A车赔偿。如此,虽是同一起车祸中的受害人但可能获赔不一,甚至出现无责方须为肇事者买单的局面。 目前,对于2006年7月1日前出单、7月1日后出险的赔偿标准,是按照合同约定还是按照交强险条例规定的新的赔偿标准,各地执行不一。 最高法院明确赔偿标准 记者了解到,今年4月19日,最高法院就针对浙江省发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正式函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该函明确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指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7月26日,最高法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转发了该函,请各院参照执行,同时将该函抄送保监会。 □ 关联新闻 保监会公布商业车险费率公式 日前,中国保监会公布了19家公司的商业车险计算费率。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所购买保险公司的条款,在家就可以算保费。由于商业保险只有A、B、C三款,各保险公司之间在附加险和服务上开始比拼。 公布的财险公司除了华泰保险和阳光互助保险之外,其余公司都把所有信息挂在网上。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车型、年龄等信息输入相应的计算公式中,便可算出在不同的公司交多少保费。由于主险的费用相差不多,附加险成了各公司“抢食”的对象。此外,各公司把“精神损害”都纳入附加险,这是原来商业车险中从没有过的。 新华社 综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