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可用换股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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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 10:29 生活新报 | |||||||||
商务部对外资并购拥有一定的反垄断审查权 将于9月8日实施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下称《规定》),一方面正式明确外资可以利用股权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同时也显示出中国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方面的决心。《规定》于前日由中国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和外汇局六部委联合公布。
拒绝“空手套白狼” 《规定》指出,外国投资者今后可以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还指出了外资以股权并购的操作方式。 《规定》第二十八条指出,“本章所称的境外公司应合法设立并且其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除本章第三节所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外,境外公司应为上市公司,其上市所在地应具有完善的证券交易制度。” 专家指出,换股并购如果能够按照诚信原则进行,无疑是一种高效率的企业重组方式,但也有可能给“空手套白狼”之辈创造可乘之机。之所以给境外公司规定上述条件,目的就是要确保跨境换股的当事人具有起码的诚信,用作支付手段的境外公司股票在公开、公平的市场上具有相应的价值,以免我国境内资产所有权白白外流。 遭遇“反垄断审查” 《规定》第五章明确表示商务部对外资并购拥有一定的反垄断审查权。 如果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拥有资产30亿元以上、当年在中国市场上的营业额15亿元以上、其与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或者由于境外并购使其与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等情况,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就可以审查这个并购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形,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说:“今后会成立最高的反垄断委员会来控制大的政策,下一级的反垄断咨询机构由发改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商务部分别执行,其中商务部就分管贸易、垄断协议、市场占有率和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方面的情况。 综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