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版权费预计每首0.1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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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29日 09:55 生活新报 | |||||||||
收费标准已上报国家版权局 收费时间表尚不明确 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收费标准将按照低于卡拉OK营业额(包括酒水在内)总量0.5%、每首歌平均0.17元收取。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王自强日前表示,收费标准上报国家版权局,待近期审核和公示之后才会公告并且执行。
收费不超营业额1% 王自强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此前已对全国几十座城市进行了调查测算,按照每家卡拉OK每天8小时平均营业额计算,得出的结论为不超过1%甚至低于0.5%的收费比例是相对合适的。这个比例将作为收取版权费的上限,各地不得高于这一上限。 “卡拉OK通常每天营业时间都不止8小时,这样的折扣测算也是为卡拉OK经营者考虑。”王自强说,得出的营业额数据已经是打了折扣的,因此希望经营者能够顺利接受。同时,考虑到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同一地区不同卡拉OK的规模和盈利等情况,也可区别对待。 王自强表示,根据测算,按照收费标准平均下来每首歌版权使用费在0.17元左右,最高不超过0.2元。 收费标准不采取听证 据介绍,国家版权局将版权使用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并非是听证。听证是行政收费的程序之一,而版权使用费并不是行政收费,不采取听证会的程序。 另外,卡拉OK经营场所版权费用不应由消费者支付。使用者使用权利人的作品,是一种营利方式,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这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 “唱片公司将是最大受益者,能得到使用费的90%。”王自强明确指出,收费标准一旦公示,如有不执行者,法庭见。 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