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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信箱] 孕期女职工 享有劳动权益特别保护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 05:39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记者 魏曦 通讯员 张穗华 实习生 叶青青) 近日,一些女职工询问关于孕期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对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给予了解答。

  问:在孕期劳动合同期满,单位能否与我终止劳动合同?

  答:不能。根据《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
同期满的,其劳动合同应延期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问:在孕期,单位安排我加班,有无相关规定?

  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女职工在孕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或加班。

  问:孕期内,身体不适是否可以提前休息?

  答:怀孕7个月以上,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为标准工资75%,不影响其福利待遇。

  问:国家有关女职工产假如何规定?

  答: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胎每多一个加15天,休假包括法定假日、双休日。产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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