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正文
 

拿辞退补偿又状告原单位 追索补偿差额获支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 10:58 武汉晚报

  汉网消息(记者秦杰 实习生王喆 张晓洁)一中专学校员工在被辞退后,与单位签订了一次性补偿协议,但在领取了相应的补偿金后,该员工一纸状书将单位推上了被告席。记者昨从硚口区法院了解到,该员工要求补偿“差额”的请求获得法院支持。

  据介绍,1990年3月,胡成进入该中专学校工作,但学校一直未替其办理有关社会保险。去年9月29日,学校提前一个月向胡成发出辞退通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去年12月1日
,双方签订了一次性补偿协议,学校支付给胡成经济补偿金(含补偿金和各项保险金)2.33万元。

  当日,胡成即从学校财务部门领取了该笔款项,但他认为该协议违反法律、法规,应认定无效,并向劳动仲裁申请仲裁,要求按相关法律规定补偿“差额”,但仲裁并未支持胡成的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补偿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应属有效协议,但协议中补偿的标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规定,应予更改。胡成是农业户口,且现年已48岁,

养老金因年龄问题已无法补缴,
养老保险
补偿应按他在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工资。

  按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其补偿金不受最高12个月的限制,且当事人工资如低于单位平均工资应以单位平均工资计算。据此,法院判决胡成应获得的补偿金为5.3万余元。

  胡成的代理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功武介绍,对于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案件,即使劳资双方签订了补偿协议,但如果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不符合法定标准,法院仍可以予以变更。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