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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外资炒房意见出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9日 10:11 生活新报

  在中国楼市,外资畅通无阻甚至享受超国民待遇的状况已成为历史——对外资进入楼市进行规范管理的政策,已于上周二悄然出台,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条款是,境外机构或个人购房将必须采取实名制。

  建设部新闻发言人前天还拒绝证实相关政策已出炉的传言,但昨天,部分媒体已经收到一份五页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的传真复印件。

  记者了解到,这份文件由建设部、央行、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工商总局、发改委六部委于上周二会签完毕,并已获得国务院的批准。

  《意见》开门见山称,今年“房地产领域外商投资增长较快”,“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买房地产业比较活跃”,因此要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

  《意见》特别要求,建设部、商务部、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央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外汇局九大部门应及时制定有关操作细则,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外资违规炒房的行为。“国家主管部门将合力九部委联合行动、各出细则,确定文件的发布和执行。”一位参与起草的专家介绍。

  《意见》共四部分十四条,在外商投资楼市市场准入、开发经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等均进行了规范。

  外资的进入会对高房价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最近一年来,已有不少学者呼吁国家出台相关限制政策。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博士尹中立表示,这次出台的政策,更多是为了了解情况,为以后出台细则创造条件。

  《意见》规定:

  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同时,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同时,外资房企中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将不得办理贷款和结汇。

  三类企业将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不予批准外汇借款结汇:即未全部缴清注册资本金、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开发资本金未达到投资总额35%的三类企业。中外资合作过程中各方不得设固定回报承诺。

  没有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没有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

商品房。已经设立分支的机构或在境内工作学习的个人,只允许购买自住商品房。同时实行实名制,以限制一人多套购房。

本报综合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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