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合法化” 给个名分便已足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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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7日 01:14 北京现代商报 | |||||||||
私募基金“合法化” 给个名分便已足够 在国内,人们一提到“私募基金”,便和“非法”、“地下”等负面词汇联系在一起,私募基金因为其“私”便成了非法?
不过需要提醒注意的是,这里的私募基金并非指证券市场上的“私募基金”,而是以产业投资为主的“风险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 至于吴晓灵所指的“给私募基金以合法地位,建立创投资金的筹集机制”,其实说的是现有的《公司法》无法对“风险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利益分配模式、税收进行法律规定(公司制其实并不适合风险投资、而有关无限合伙人制和普通合伙人制的组织形式又是《公司法》的空白),今后要加入这方面的内容,而绝不是说私募基金就等同于非法机构。不然的话,国内的清科、高圣等风险投资公司恐怕早就关门大吉了。 再回过头来说说证券市场上的“私募基金”。一直以来,证券市场上的“私募基金”饱受恶名,在2001年前后,许多著名的庄系倒塌都和“私募基金”有或多或少的联系,如最著名的“庄家吕梁”。 不过笔者以为,这并不是因为其组织形式造成它天然的“恶”,而是部分“私募基金”违规操作所造成。这就像水果刀一样,你用它切瓜当然是合法的,用它伤人就是非法。 笔者认为,“公募”基金由于其面向普通大众,实际上应该是管理层重点监管的对象,而“私募”面向的是资金量较大、具备专业知识和人才的机构投资者或富豪,反而不需要特别强调“保护投资者”,只要注意规范其在市场上的投资行为即可。 为什么要这么说呢,这一切均来自一个基本的经济理论——“信息不对称”。我们常说的要加强银行业的监管,就是基于这一理论。假设一个储户往银行里存10万块钱,理论上它应该了解银行的不良资产状况、信用等级、资产负债等信息,因为这些信息直接关系到它的存款安全与否。但事实上,我们存钱的时候并没有考虑这些。为什么呢?因为获取信息需要成本,中小储户显然不具备这样的精力和能力,所以上述工作由银监会来做,银监会负责监控各银行的资产状况,保证银行能及时履行付款、付息义务。 反之,一个大机构参股一家银行,则完全不需要证监会的干预,因为这些交易动辄上亿元,甚至数十亿元,机构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时间来了解被投资的银行。 所以,笔者认为对于“私募基金”而言,仅需要在相关法律上补足欠缺条款即可,至于其运作还是少一点干预为好。 张景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