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丫髻山合同纠纷案:镇政府50年招商承诺3年变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 13:12 华夏时报

  核心提示

  一家公司,一处千年名胜风景区,一级地方镇政府……一纸协议让三者联系在了一起。

  6年前,镇政府通过招商引资与该公司签订协议,由该公司负责风景区的开发、管理、
经营;3年前,镇政府提出单方终止合同,而此时该公司称投资已近千万;近日,镇政府下达最后通告,要求对方立即撤出,景区将由镇政府接管……

  为什么镇政府由当初的“招商”变成了现在的“逐商”?镇政府为什么要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要承担何种责任?记者通过追问,揭示出这个看似简单的合同纠纷背后所隐藏的鲜为人知的故事。

  3月30日,二十几个人进入了平谷区刘家店镇丫髻山旅游景区,他们是平谷区刘家店镇政府为接手景区、迎接即将到来的丫髻山庙会而安排的工作人员。然而,在景区内仍有三十多人在坚守自己的岗位,因为公司此前曾和镇政府签订过开发景区50年的合同。

  冲突

  政府接管景区公司坚守景区

  近半个多月,丫髻山附近颇不宁静。

  3月10日,平谷区刘家店镇(原为刘家店乡)政府将一纸公告贴在了丫髻山旅游景区内几个显著的位置上,公告上称,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镇政府与北京兆恒经贸有限公司(丫髻山旅游景区的投资方,以下简称兆恒公司)解除了合同,12日前,该公司的员工必须无条件立即撤离景区,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镇政府届时接管景区。

  在接下来的几天里,兆恒公司的董事长、北京丫髻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王学新先后接到了包括景区经理龚秋平在内的共8人的辞职报告。理由是前几天他们先后被该镇的有关领导找到谈话,要他们“看清形势,立即撤离”。

  3月17日早晨,平谷区刘家店镇丫髻山脚下的北吉山村的广播突然响起,其广播内容大致为:丫髻山旅游景区自3月12日起已归平谷区刘家店镇政府接管,现在还在景区内的北京丫髻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职工立即撤离景区,即使不撤,政府也不会给他们发工资,通知后再不撤离,将追究法律责任。之后连续两个早晨,广播播放相同的内容。

  记者经过多方调查核实,在这场合同纠纷中,刘家店镇政府曾多次使用行政手段试图解决此事。2004年4月,刘家店镇政府向兆恒公司发出关于停办庙会的文件,并在通往景区的主要路口路段设置障碍,劝阻游客前往;2006年3月6日在镇政府的授意下,并在镇派出所民警的保护下,一施工队强行进入拆除景区内的由兆恒公司修建的一处公共厕所……

  “看来这个投资千万元的项目真的要拱手相让了。”王学新说:“我种的桃树,在桃子快成熟时却被别人摘走了。”

  事件

  公司与政府签约确定50年经营权

  近日,记者在西四环附近的一间写字楼里见到了王学新。2003年镇政府单方提出终止合同不久,他和几个董事的办公地点就从丫髻山搬到了现在这里,关于合同问题,他已经和刘家店镇争执了3年,而风景区也已经3年没有正常营业了。

  年近40的王学新讲述了整个事件的经过。丫髻山旅游景区位于平谷区刘家店镇(原为刘家店乡)境内,景区内有三皇殿、东岳庙、玉皇阁等,很多古迹始建于唐代,距今已有1300多年历史。上世纪40年代毁于战火,文革期间又遭洗劫,仅存遗址。1987年以来,当地百姓简单地修复了一些古迹。后来刘家店乡政府接管了丫髻山,并由其下属的刘家店乡经济联合总公司经营。但由于种种原因,丫髻山始终没能得到良好的修复与建设,反而欠下了银行债务、个人集资债务、职工的工资款、外单位工程施工款共计150余万元。

  2000年1月,兆恒公司与刘家店镇政府、刘家店镇经济联合总公司三方签署一项关于《丫髻山旅游开发项目的合作协议书》,其内容主要是:兆恒公司收购经济联合总公司所属企业“北京平谷县丫髻山旅游服务公司”并接收其工作人员;以投资的形式对丫髻山旅游景区进行修复、开发、重建并对该区域拥有50年的开发经营权;租用期间租金的支付方式;负责清偿丫髻山旅游景区原欠下150万元左右债务;兆恒公司对旅游区内开发用地上的现有有形资产拥有永久所有权,无形资产拥有永久使用权;不得单方违约,否则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乡政府对其下属的刘家店镇经济联合总公司的履约责任提供担保。

  2000年3月13日兆恒公司取得了丫髻山50年的开发经营权。并依法注册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北京丫髻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开始了正常的开发与管理。此后,兆恒公司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和景点复建工作,丫髻山旅游开始步入良性循环。

  发展

  政府单方解约纠纷持续3年

  2003年初刘家店镇政府换届,新任领导开始与兆恒公司交涉,要求改变原协议,并于2003年3月正式发出《关于调整丫髻山旅游开发现行管理体制》的函件,但兆恒公司并没有接受。

  受2003年春季“非典”影响,丫髻山春季庙会取消,“非典”结束后,双方多次交涉有关丫髻山旅游景区的合同问题,但始终未果。2004年9月刘家店镇政府将兆恒公司诉至平谷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无效。2005年6月至9月,平谷区法院先后进行了4次开庭审理,但没有宣判。同年11月刘家店镇政府以与对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2006年初,王学新再次找到有关领导沟通此事,但得到的结果是镇政府已经宣布“合同单方解除,没什么可谈的了”。

  提起政府为什么要不惜违约,单方面解除合同?刘家店镇党委书记宋晓东说,他于2002年11月24日到刘家店镇就任该镇党委书记一职,上任之前对丫髻山的情况只是概念性的了解,而上任后不久就着手解决丫髻山旅游景区的问题,时过3年有余,任期快满,此事仍没有彻底解决,有失职之嫌。至于丫髻山旅游景区接管后的前景和发展方向,宋书记说目前还没有具体规划。至于接管后由谁管理,他说,不会像以前那样由企业管理,也不会承包给个人,应交由政府主导部门或单位来经营。

  交锋

  政府解约三条理由公司一一反驳

  刘家店镇党委书记宋晓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镇政府提出单方解除合同的最主要理由有三点,而兆恒公司对此却有不同的看法。

  合同违反了《文物法》?

  镇政府称,2000年1月双方所签订的开发协议违反了2002年10月28日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4条关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规定。

  王学新则认为,对方引述的《文物法》第24条有断章取义之嫌,全条应为“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由此可见,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用于参观、游览并非“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租金和工人工资未及时给付?

  镇政府称,2003年4月,职工中有12人提出公司欠他们3个月工资,并找到镇政府要求偿还,所以政府应该出面解决;而且从2002年起,兆恒公司就没有按约缴纳租金。

  关于工资问题,兆恒公司称,接收的原丫髻山管理人员中都属于当地村民,他们进入丫髻山旅游公司后,都成为公司的正式职工,并由公司按月支付工资。2003年4月,确实有12名员工到有关部门反映被拖欠工资,而事实是,这些职工是因为没有按规定上缴门票的收入而被停发工资。后经核实底单,他们未上缴的门票收入远远高于他们的工资额,兆恒公司当时决定以门票收入顶替工资。并不是没有按时缴纳租金,而是在准备缴纳租金的时候,双方就合同问题已经产生了纠纷,对方就不再收取了。

  公司执照吊销不能履行合同?

  镇政府称,北京兆恒经贸有限公司于2001年9月7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至今仍处于被吊销执照状态,已经不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

  兆恒公司解释,执照问题是因为2001年没有按时到工商部门注册才被吊销,另外公司虽处于吊销执照状态,但其法人主体资格依然存在,而且丫髻山景区的实际投资、开发、经营及管理是由合作协议第2条所认定的独立法人企业“北京丫髻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执行,现在“北京丫髻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执照是存在的,所以不存在镇政府指出的“不具备继续履行合同能力”的问题。

  争议

  公司指出政府涉嫌“一女二嫁”

  “维权是要有证据的,从镇政府提出单方面解除合同时起,我们就很注意保存证据。”王学新说。2005年初,在双方合同还没有正式解除的时候,王学新在一次浏览平谷区政府网站的时候意外发现“丫髻山旅游观光项目”的招商引资信息,而上传日期是2003年6月11日。

  “2003年6月镇政府刚和我们提出解约几个月,我们还没有同意,他们就要把丫髻山项目重新招商,镇政府这种行为相当于把女儿先嫁给我,还没等我们正式离婚就再次公开招婿……”王学新说。

  王学新将该网页下载打印并到公证处做了公证。“这条招商信息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发布及生效日期(2002年10月28日)之后才发布到网上,而该项信息与双方原来所签的《关于丫髻山旅游开发项目的合作协议书》以及北京丫髻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现行的经营管理模式相比,无论在招商意向和宗旨上,还是经营条件、经营管理模式上,均如出一辙。既然如此,为什么要‘一女嫁二男’?如果说之前我们的协议违反了《文物法》,那么后来的协议不也是违法的吗?”

  对于此事,宋晓东说,网上发布的丫髻山招商引资信息是区里商务局发布的,刘家店镇政府并不知情。

  政府找人评估公司不认可

  王学新在投资丫髻山旅游景区之前做了10年的国际贸易,在生意场上打拼多年的他手中有一些积蓄。据王学新回忆:“刚接手丫髻山时,景区内很多景点残破、设施简陋,甚至连一条通往山上的公路都没有。签约后,兆恒公司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人力,仅修建玉皇阁一项就花费了500多万。”王学新说:“兆恒公司对其它景点也进行了修复,整体投入近千万元。”至今为止,他手中保留着大量的有关财务收支的票据。

  但刘家店镇政府并不认可兆恒公司投资近千万元的说法,宋晓东说:“我们已经找过评估机构对兆恒公司曾经投资金额做过评估,结果是390多万元。评估机构是由镇政府请来的。我们决定分7次偿还这390万元,但兆恒公司的人始终没来签字。”

  390万元这个评估结果显然让兆恒公司无法接受。“我们根本就不认可他们的评估结果,1000万元变成了390万元,还要分7次给,我们接受不了。另外这是仅投资一项,那么我还有50年的预期收益呢?他们单方解约,必须对此进行一定的赔偿。”王学新说。

  追问

  政府行为被指存在不规范之嫌

  北京市俊山律师事务所的胡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文物、古迹不得由企业经营,合同内容有违反《文物法》之嫌。但由于合作协议是在2000年1月签订的,当时并没有法律明令禁止,所以合同是有效的。而在有关法律颁布并实施之后,如果原来合同内容存在违法约定,双方应该协商解除合同或纠正违法约定。既然镇政府提出单方解除合同,那么就应该对对方投资金额和预期收益进行赔偿。

  执照被吊销股东仍可追偿

  由于北京兆恒经贸有限公司于2001年9月7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那么就等于合同的一个主体不存在了,那么合同原则上已经失去了法律效力,但尽管如此,北京兆恒经贸有限公司的股东还是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

  单方找评估单位不被认可

  根据有关法律,资产评估应该由双方都认可的评估机构如会计事务所审计后才可进行,镇政府单方找到的评估机构,其结果是不被认可的。

  政府行为被指不规范

  记者了解到,在这场持续3年之久的合同纠纷中,刘家店镇政府曾经多次使用行政手段试图解决此事。北京市包律师事务所的曾律师认为,从表面上看,合同的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由于刘家店镇政府拥有行政职权,所以在某种意义上存在双方主体的不平等。镇政府使用行政手段来解决合同纠纷问题的行为有不规范之嫌。

  影响

  村民收入骤减希望纠纷早日结束

  镇政府与兆恒公司之间合同纠纷已经持续整整3年了,这期间原定每年春季举办的庙会都没有如期举办,这不但给双方都造成了经济损失,当地村民的收入也随之骤减。对于双方的纠纷,当地村民看法不一。龚秋平是当地的村民,在景区里负责全面的经营工作,职务为经理。他坦言:“政府的有关领导找我谈话,让我赶紧下山,不让我在这儿干,等政府接管以后给我一个合适的位置。我希望这事赶紧有个结果。”但他也表示出了自己的担忧,如果兆恒公司继续运营,那么他大小还是个领导,一旦镇政府接管,相关领导的承诺能否兑现还是个未知数。

  公司不敢和政府打官司

  昨天记者打开平谷区政府的网站,点击“投资绿谷”,招商引资项目库中仍可找到“丫髻山旅游观光项目”。对于镇政府解约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王学新也曾想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他认为:“按照一般的合同纠纷,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给另外一方造成损失的,受损失一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但一旦我要是把镇政府告上法庭,那么我将很被动,即便是法庭判决我胜诉赔偿我1000万,真正执行起来也是个问题。”

  “丫髻山合同纠纷”进程

  ●2000年1月,北京兆恒经贸有限公司与刘家店镇政府、刘家店镇经济联合总公司三方签署一项关于《丫髻山旅游开发项目的合作协议书》,兆恒公司取得50年开发经营权。

  ●2001年北京兆恒经贸有限公司没有按时到工商部门注册而被吊销执照。

  ●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并实施,其中第24条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2003年6月11日,“丫髻山旅游观光项目”的招商引资信息出现在平谷区政府网站上。

  ●2003年初,镇政府提出单方解除合同,双方多次交涉但未果。

  ●2004年9月刘家店镇政府将兆恒公司诉至平谷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

  ●2005年6月至9月,平谷法院先后进行了4次开庭审理,但没有宣判。同年11月刘家店镇政府以与对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

  ●2006年3月10,镇政府贴出公告,要求景区内职工3月12日前撤离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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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玮/文 刘新颖/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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