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企业年金制4月起实施 职工退休多领一份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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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 10:09 北京晚报 | |||||||||
参与企业需符合三项条件 本报讯 (记者 李莉) 从4月1日起,一些单位的职工在享受养老保险的保障之外,还将拥有一项由单位设置的福利性退休金。这笔钱职工在退休后可以一次性或分次领取。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对企业年金进行规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属于企业内部的一种福利制度。建立企业年金是单位的自愿行为。 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年金的单位需符合三项条件:一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履行缴费义务;二是具有相应经济负担能力;三是建立了集体协商机制。 企业年金的缴费额度由单位根据情况自定。同一单位的职工,由于职位、工龄的不同,缴费额度也会有所不同。按照规定,企业缴费总额度每年不应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的合计,一般不应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职工退休后,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领取年金,可一次性提取也可定期提取。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对于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为了确保企业年金不流失,企业年金要按信托的方式运作,相关单位的企业年金将交给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托管,所选择的管理机构应取得相关管理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