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利来公司诉北京市建委不作为案昨开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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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30日 18:09 法制日报 | |||||||||
原告主体资格成为庭审焦点 本报北京3月29日讯 实习生刘钰 嘉利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嘉利来公司)诉北京市建委行政不作为案今日开庭审理。 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中,嘉利来公司指控北京市建委给一家尚未取得《
嘉利来公司与美邦亚联的恩怨起源于股权之争。这场股权之争因曾把商务部拖进行政诉讼而引起媒体广泛报道。 本案中诉称的建设项目曾经属于嘉利来公司作外方股东的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2001年9月,北京市商务局以嘉利来公司出资币种不合规定为由,批复同意将外方股东由嘉利来公司变更为香港美邦集团有限公司。合资企业北京房地产有限公司随即更名为北京美邦亚联房地产有限公司。但随后,2002年7月2日,商务部的复议决定撤销了北京市商务局的上述批复,恢复了嘉利来公司的股东地位。 北京市建委在答辩中认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行为。该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之外的单位和个人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于该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不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香港嘉利来公司认为,经商务部复议决定,其在原北京嘉利来公司的合作方股东地位得到恢复,但由于北京市商务局和北京市工商局的行政不作为,导致该决定没有得到有力执行,但其下发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因而香港嘉利来公司在实质上是现北京美邦亚联公司的合法股东,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据悉,嘉利来公司也曾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北京市商务局和工商局告到法院,一审法院分别裁定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至今在二审中。 本报将追踪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