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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公司全面整改 黑龙江高院给出3大建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30日 10:17 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 蒋云翔

  本报记者 蒋云翔

  北京报道

  四家资产管理公司191名责任人被开除、降职、警告或罚款,40起审计中发现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移交有关部门立案查处。

  3月29日,国家审计署发布了2006年第1号审计公告——《200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结果》,其中以1600余字的篇幅谈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情况。资产管理公司在2004年“审计风暴”之后采取的整改行动,第一次较为完整地出现在公众视野之中。

  “问题基本得到纠正和处理”

  审计署公告披露,银监会、财政部等部门已在过去一年中,进一步加大了对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的监管力度。针对审计反映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采取虚报人数等手段获取财政资金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的问题,财政部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人员费用管理的通知》进行规范。

  审计署认为,在2004年的“审计风暴”过后,“审计出的违法违规问题基本上已得到纠正和处理”。

  比如,华融公司对审核不严、违规收购不良资产问题,已采取资产保全措施,同时与工行联合开展资产清理和处置工作,回收资产;对违规低价处置不良资产问题,已在系统内进行通报,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信达公司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逐一进行核查,多次强调必须逐条整改,严格执行审计决定,认真落实审计建议。在审计过程中先后派出8个检查组到有关办事处进行核查,做到边核实、边纠正、边整改。

  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理审计报告暴露出的相关责任人之外,还加强了对不良资产处置流程的控制。“审计结果出来后,客观上对我们内部的制度建设有很大的促进。”一家资产管理公司总裁办公室人士坦言。

  华融公司在总公司和办事处成立了两级内部控制委员会,定期研究、分析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东方公司加大内部审计工作力度,在常规审计基础上,对重点业务、重点项目、重点区域开展审计。

  此外,资产管理公司还根据审计结果修订了内部的规章制度,防范风险。华融先后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100多项,长城公司先后制定和修订了30多项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东方公司对183项规章制度进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订。

  黑龙江高院三条建议

  在力促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升级的道路上,国家部委不是唯一的推动力,一些在国有不良资产处置经验较为丰富的省份也在努力推动资产管理公司更好地扮演自己的角色。

  3月28日,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位内部人士称,就在前一天,该院向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发出了司法建议书(下称“建议书”),对资产资产管理公司提出了三条建议。

  尽管视角与国家部委有所不同,但在司法实践中,黑龙江省高院发现的问题与各部委相同——资产管理公司将数额较大、履行几率较高的金融债权低价转让,这是建议书中提到的第一个问题。

  黑龙江省高院在审理涉及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案件中发现,部分资产管理公司以转让方式处置债权时存在转让价格过低,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例如该院审理的一个案子中,某资产管理公司转让的债权数额为2600余万元,转让价格为240万元,但该院发现,债权转让后债务人立即履行了其中1000多万元的债务。

  建议书提到,有一些案件的债务人是地方政府或者是一些较有实力的大企业,涉及的债权转让金额动辄上百万,甚至上千万,这些债权都转让出去了。其实这些债权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回收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资产管理公司因此失去了高额回收现金的机会。

  针对此类情况,省高院建议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不能简单地“一售了之”。要根据债权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自行追偿、单项转让或者打包出售等不同处置方式。不宜为了追求处置进度,将实现可能性较大的债权打包出售,而应尽可能自行追偿,实现债权收益最大化。

  建议书提到的第二个问题是资产管理公司没有严格履行不良资产转让程序。

  黑龙江省高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一些债权转让项目存在价值评估有失公允、转让程序公开透明度不够,甚至将债权出售给金融机构人员或者评估人员等关联交易问题。

  另外,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黑龙江省高院发现债权转让拍卖程序存在评估随意以及内幕交易等问题。

  黑龙江高院建议资产管理公司要利用“那些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的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尽可能地扩大竞标、竞买人范围”,同时应该实行利害关系人回避制度。

  最后,针对债务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金融债权的处置,黑龙江省高院建议资产管理公司要加强与债务人的沟通协调,采取稳妥的资产处置方式来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和实现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保障国企改革顺利进行。

  在处置方式上,黑龙江省高院建议要力求通过由债务人回购、债转股、资产和债务重组、委托经营等多元化处置方式,尽可能与债务人达成最佳的资产处置方案。

  黑龙江省高院一位人士称,黑龙江省高院计划就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出现有关问题发出三份司法建议书,这是其中的第一份。第二份也将发向资产管理公司,建议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如何完善有关程序,以提高回收率,维护自身权利,第三份将发往政府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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