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标志性品牌评定标准和实施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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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 20:33 新浪财经 | |||||||||
(中国品牌研究院2006年2月16日) 第一条:为了鼓励更多中国企业做大做强自主品牌,中国品牌研究院每两年评定一批中国标志性品牌,为其他企业起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条:本标准中的中国标志性品牌是指能够代表中国、并在全球同行中较有影响力的
第三条:只有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才有资格参加中国标志性品牌评选(使用国外、境外商标的企业暂不纳入评定范围)。 第四条:评定工作由中国品牌研究院专家委员会独立完成。评定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专家委员会由有关的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所、检测机构、新闻媒体等单位的成员组成。 第五条:依据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所、检测机构等单位获得的行业数据,专家委员会对预审名单上的企业进行初审。 第六条:中国标志性品牌初审内容包括: 1、企业所处的行业为中国代表性行业,所谓代表性行业指该行业在全球同行中处于重要地位; 2、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或服务先进水平; 3、企业产品国外销售额达到总销售额的30%以上; 4、企业外销收入中以自主品牌销售的比例超过20%; 5、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第七条:专家委员会经初审,推选出标志性品牌候选名单。专家委员会将向候选名单企业复核如下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详细地址、法人代表、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地市级以上统计部门出具的销售量、销售额证明; 4、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额证明; 5、获中国驰名商标证书或中国名牌产品证书;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7、专利证书及清单; 8、获质量体系认证和环境体系认证证书; 9、产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证明; 10、海关或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量、出口额证明。 第八条:企业提供的材料应真实、可查。相关数据按规定由地市级以上统计局、海关、税务局、省级以上质量检测机构等权威部门提供证明材料。 第九条:为保证数据的真实性,接受社会的监督,对候选企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销售量、销售额、纳税额等数据。 第十条:候选名单进行公示后,专家委员会在一定范围内征求社会意见,并根据相关意见进行复审,最终确定各地标志性品牌名单。 第十一条:对评定的标志性品牌,由中国品牌研究院向企业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证书由中国品牌研究院统一制作、编号和颁发,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三条:获得标志性品牌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可以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标志。 第十四条:获标志性品牌的企业可自行负责制作、印刷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的标志性品牌的标志。 第十五条:企业使用标志性品牌的标志,图形必须准确,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式样,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和色相。 第十六条:标志性品牌的标志,一般应印刷在白色或浅色物体上,其底色不得影响标志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十七条:本标准及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