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卫生领域严打商业贿赂在即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 11:02 南方都市报 | |||||||||
全国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昨日在京召开,卫生部部长高强在讲话中痛批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是造成医药管理混乱、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专项行动中,对涉案金额高、范围大、情节严重的重大案件,不管涉及到什么人,都要及时上报,并组织力量一查到底。 广东省卫生厅在贯彻宣传会上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须主动将单位和个人收受的回扣
本报讯 高强在全国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上指出,医药购销的商业贿赂行为危害主要表现在:第一,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以回扣等商业贿赂为手段,向医疗机构推销质次价高甚至假冒伪劣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导致医药服务价格不断攀升,直接损害广大患者的利益;第二,一些医务人员为获得回扣、提成,滥用某些药品和高值耗材,既损害患者健康,又加重患者经济负担,加剧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第三,严重腐蚀了医疗卫生队伍。总的来说,这是造成医药管理混乱、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必须坚决治理。 卫生部长高强强调,在查办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中,对涉嫌违法违纪的商业贿赂问题要坚决查处,特别是对涉案金额高、范围大、情节严重的重大案件,不管涉及到什么人,都要及时上报,并组织力量一查到底。 会议部署这次专项治理的重点主要有5点: 1.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 3.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4.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给予的各种名义的财物的行为; 5.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