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 让农民看病不再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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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 07:48 光明网-光明日报 | |||||||||
卫生部在2003年组织的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让人心情沉重:有79.1%的农村人口没有任何医疗保障;有48.9%的群众有病应就诊而不去就诊,有29.6%的人应住院而不住院,其中主要是农民因经济原因难以及时就医;一些地区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居民占贫困人口的三分之二。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的一项重大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逐步扩大 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是今后几年工作的重点。据介绍,今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的数量要达到全国县(市、区)总数的40%左右;到2007年,将扩大到60%左右;2008年要在全国基本推行;到2010年,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东部地区将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加快推进速度,有条件的地区正在探索多种形式的农村医疗保障办法。在推进试点工作中,各地区将贯彻自愿、互助、公开、服务的原则,坚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不搞强迫命令;坚持合作医疗制度的互助共济性质,动员农民共同抵御疾病风险;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规范操作,加强监管;坚持便民利民,真正让农民受益。 中央和地方财政支持力度加大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农民健康的关心,提高农民的受益水平,引导农民踊跃参加,从今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由每人每年补助10元提高到20元,地方财政也要相应增加10元。财政确实有困难的省(区、市),可于2006年、2007年分别增加5元,在两年内落实到位。地方财政增加的合作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由省级财政承担,原则上不由省、市、县按比例平均分摊,不增加困难县的财政负担。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暂不提高。同时,将中西部地区中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比例高于70%的市辖区,以及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和广东6省的试点县(市、区)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中央财政对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和广东省按中西部地区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安排补助资金。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正在完善 据介绍,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建设,也是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点。“十一五”期间,除了加强县、乡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还将对中西部贫困地区传染病、地方病重疫区的村卫生室建设给予适当支持。各级政府将集中力量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公立卫生院,并由县级政府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将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建立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更好地承担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基本医疗、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工作。有关方面还要求,各地要结合乡镇机构改革,明确乡、村级公共卫生工作职责并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按照明确职责合理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农村卫生经费保障机制。 卫生部有关负责人还表示,“十一五”期间,将建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制定合作医疗基本药品和诊疗目录,严格规定目录外药品和诊疗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并实行病人审核签字制;严格控制定点医疗机构平均住院费用、门诊费用和药品收入所占比例的上涨幅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