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座位险今起上调33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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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 14:00 西部商报 | |||||||||
本报记者 李东朝 昨日记者从中川机场获悉,从3月28日起,《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正式施行。今后,旅客乘坐国内民航航班,发生意外事故将最高获赔40万元。与此前相比,国内航班旅客的赔偿责任(俗称“座位险”)限额将由7万提高到40万,上调了33万。在兰州中川、敦煌、嘉峪关、庆阳四大机场执飞的国航、东航、南航、海航等十余家航空公司都将按照新规定承担承运人责任。
新规定中,承运人对国内航空运输中的旅客、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托运行李以及货主的货物损害的赔偿责任限额,和以前相比都有相应提高。 原《暂行规定》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额不超过2000元。而新规定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民航甘肃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有关人员表示,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上调和保险公司的航意险两者并不冲突,影响可能会有一点,但是不会太大,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通俗地说可理解为飞机“座位险”,旅客只要买机票就可拥有这项权利。而航意险是一种商业保险,这种赔偿属于旅客和保险人之间的保险法律关系。如果旅客需要更多的保障的话,可以选择购买航意险。承运人不能因此免除或减少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