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消费 > 正文
 

消委专家认为:“免费停车”不等于“商家免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5日 07:01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记者 张乐克 通讯员 蔡浩)昨日,武昌区李先生向本报反映,最近他到雄楚大街某酒店进餐时,将汽车停放在酒店门前的免费停车区。当他用完餐后,发现自己的小轿车右尾灯已破损、后保险杠有长达十几厘米的划痕。李先生向酒店索赔,酒店称:免费看车,没收看车费,车辆被盗或损坏不负责赔偿。

  时下,“免费停车”成为不少商家招徕顾客的重要手段,但这些停车场均打出“车
辆财物,损失自负”的字样。有商家认为,一般停车只收了几元钱,却要承担看管价值数万元以上的车辆责任,这样的责任和义务本身就不对等,更何况免费停车呢?

  但是,省消委的专家对此提出质疑:免费不等于免责。酒店打出“免费看车”的招牌,是为了招徕消费者前来消费,提高营业额。消费者按酒店的要求将车辆停放在免费停车区,消费者与酒店形成了保管合同。根据《合同法》,不论其保管是有偿还是无偿,保管人都应尽到管理人的职责。

  此外,消费者前往商家消费与商家形成了消费者服务合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酒店对消费者的寄存物品有适当的保管义务。当发生丢失或损坏事件时,酒店应当履行消费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积极帮助寻找或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并进行必要的赔偿。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