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起业主委员会状告开发商案终审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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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 08:32 中国质量报 | |||||||||
法院判业委会在本案中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就该市首例业主委员会状告开发商案终审宣判。法院以北京静源居小区业主委员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无权代表业主提起商品房预售合同诉讼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北京市海淀区静源居小区业主委员会称,静源居小区是中房集团华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02年开发建设、2003年投入使用的高档楼盘,广告中承诺社区绿化率达32%,拥有完备的内部设施与成熟的社区配套。2003年业主入住后发现,开发商没有兑现其在售房时承诺的绿地面积和地下停车库、垃圾间等社区配套设施,房屋普遍存在墙体薄、隔音差等问题,严重侵害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广大业主遂委托依法选举产生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向开发商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履行小区绿化率达到32%的承诺,交付地下停车位,向辖区学校交纳教育基金,解决业主子女就近上学问题等11项诉讼请求。 2005年10月,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以静源居小区业主委员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做出驳回起诉的裁定。业委会不服,认为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是合法原告,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要求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的4种情形分别是:(1)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业主公共权益的;(2)业主大会决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拒绝退出的;(3)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拒绝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4)其他损害全体业主公共权益的情形。现静源居业委会起诉中房华北公司广告欺诈、合同违约,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不属于物业管理纠纷,其起诉的内容均与物业管理无关,因此该业委会并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故依法做出驳回起诉的终审裁定。 作者:郭京霞 (来源:本站原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