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厅级及以下官员不配专车 配车五年不得更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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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 07:55 中国消费网 | |||||||||
《扬子晚报》消息,江苏省首开公车改革先河———省级机关公务车实行定额管理。那么党政机关公务车究竟如何配备?其定额管理有何新规定?江苏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人士就此作了解读: 厅级及以下官员不配专车
据介绍,根据《(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省级干部、省级离退休干部小汽车的配备和使用,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厅级以下(含厅级)干部不配专车。省级党政机关部委办厅局(不含二级局)现任正职领导干部,可相对固定用车,其他厅级干部保证工作用车,离退休干部由机关按规定提供用车。 领导干部调动不准带车 省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应配备价格不超过25万元的国产小汽车,不准购买进口车,不准搞超过原配置标准的装修。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价格在25万元以上小汽车的,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批准。领导干部在任职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小汽车,5年之内不准更换;使用5年以上,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领导干部变动岗位一律不准带车,新单位能在现有车辆中调剂使用的,不准配备新车。 机关不得与下级企事业换车 省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向下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服务对象借车与换车;不准公车私用,因特殊情况私事用车时,需经批准,并按照实际里程数计费。收费标准:小轿车1.00元/公里,旅行车1.30元/公里,车费由用车人直接向单位交付,收取的费用可用于单位车辆维修。 提倡机关租用社会车辆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试行公务用车改革,改革方案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报省纪委、省监察厅备案,提倡各单位租用社会车辆,对节约车辆定额的单位,由省财政安排车辆节约奖励经费,标准为每车每年2万元。(编辑:谭捷) 作者:东方早报 |